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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擅延试用期法院判派遣公司赔偿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16-08-30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关于劳动者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魏广兴只签两年合同但被试用4个月,期间的工资也不是合同约定的80%而是按75%发放。面对如此明显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劳务派遣单位日月明公司和用工单位凉水河水泥公司不仅相互推卸责任,还想方设法诿过于人。在庭审中,他们一会儿说合同履行地在国外,中国法律不能管,一会儿又说,尽管用工协议中写的是延长魏广兴试用期,但实际上是根据其技能水平约定的调整工资方式,不是试用期,更不是试用期工资。但千辩万辩改变不了其违法的本质。
  近日,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争议不仅适用中国法律,而且北京的法院也有管辖权。鉴于两家公司的违法行为,判决日月明公司向魏广兴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差额等7项诉请合计5.2万元。对此,凉水河公司承担全部连带支付责任。
  四十余载未出川  
  一朝打工到非洲
  今年45岁的魏广兴一直在四川老家务农,从未离开过四川。他没到过上海、北京,更没想过出国。可是,2013年春节一过,一则报纸广告改变了这一切。
  这是一条招工信息,承诺应聘者入职后每月工资1万元,魏广兴深深为此打动。他说:“在家干一年农活,收成不过几千元。如果一个月挣1万元,那可是天大的好事。”
  就这么着,他通过电话和招聘公司取得联系,并决定来北京进行面试。由于这是一个难得的摆脱贫穷的机会,全家人都很支持他到北京打工。在房山区良乡镇,他按照日月明公司的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体检面试合格后,他以为马上就会录用上班,可是面试人员说要为他办理护照,办完护照后回老家等公司的通知。
  “来北京打工,还要办理护照干吗?”魏广兴不解。公司负责人说,他入职后的工作地点不是北京而是远在非洲的尼日利亚,要他准备好出国后两年之内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回国的准备。
  听到这个消息,他有点失望。来北京打工已经下了很大决心,现在又要去更远的非洲,他有点儿犹豫。但这挡不住高收入的诱惑,全家人再次支持了他。
  2013年10月11日,魏广兴与日月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同日,将其派遣到凉水河公司,该公司又将他派往尼日利亚,工作岗位是水泥厂炉窑中控操作员。
  违法试用超两月  
  无奈发出辞职信
  一个多月后,魏广兴逐渐适应了尼日利亚的工作和生活。到了发工资的日子,他收到的工资却不是1万元,而是7500元。他找财务理论,财务部门答复说:按照公司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为正式工资的75%。公司要根据他的实际表现,确定其试用期的长短。就这样,一连4个月,他领的都是试用期工资。
  干到第17个月即2015年3月,魏广兴80岁的母亲患重病,让他回家见最后一面。他接完电话,第二天就提交了回国申请。又过4个月,他终于回到家里。休完一个月的探亲假后,公司却没让他立即返回工作岗位,而是安排他在家等通知。
  迟迟等不到再次出国的通知,并且听说公司不打算再用他了,他便来到致诚公益进行法律咨询。接待他的张志友律师在交谈中了解到,他的事情不仅牵涉到劳务派遣、违法试用问题,还涉及适用哪个国家法律处理纠纷的问题。
  “公司的管理,说穿了就是以罚代管。”魏广兴举例说,他因在宿舍晾衣服被罚款700元。张律师告诉他,如果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离职,他还可以主张离职经济补偿、违法试用经济赔偿等权益。然而,他手里的证据非常有限。
  在综合分析案情后,张律师建议魏广兴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辞职的原因要写明是由于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且试用期工资按照正常工资75%发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存在无故克扣其工资等现象。
  张律师还为魏广兴准备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试用期期间按照正常工资75%发放与法律规定的80%标准之间的差额工资、违法约定的另外两个月的所谓试用期的赔偿金、返还被克扣的700元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以及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并要求两家公司对上述仲裁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声东击西搞诉讼  
  调动单位出“铁证”
  “向单位索要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实际上是虚晃一枪。我们期待的是通过这样的诉讼,让单位出示一些有利于魏广兴的证据。”张律师说,为把事情做得更有把握,在加班费一事上,向仲裁庭提供一份无单位盖章的节假日放假安排通知,还有一些反映魏广兴加班情况的材料。
  庭审中,两家公司为自证清白,分别拿出魏广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用以证明其已经足额向魏广兴发放了工资。同时,凉水河公司还向仲裁委提交一份其与魏广兴签订的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约定魏广兴在项目部期间所得工资已包括基本工资、各项加班费。令这两家公司想不到的是,他们提交的证据在否认自身拖欠加班费的同时,却为魏广兴的主张提供了不少证据。譬如,日月明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清晰地表明,魏广兴入职第四个月之后,每月的工资才达到1万元。凉水河公司提交的“协议书”,除了规定工资中已包含加班费外,还约定了:“乙方(魏广兴)服从甲方(凉水河公司)项目部关于岗位的安排。考核和日常生产生活安排。从抵达项目起3个月内薪资标准为所在岗位工资的75%,期满后如果水平确实不能符合工作要求,项目部有权延长试用期或调整其工资待遇”。
  张律师认为,仅这个协议就足以说明魏广兴的试用期时长和工资支付标准。所有这些,都为魏广兴的主张提供了“铁证”。
  自证有错难申辩  
  两家公司共担责
  这场官司一开始并不顺利,两家单位以魏广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尼日利亚,属于涉外案件为由,首先提出了应适用哪国法律、由哪国法院管辖的问题,甚至对魏广兴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经济补偿、违法约定试用期也提出质疑。张律师提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是,这两家单位均未提供外国法律,也不能查明外国法律对管辖权方面的规定,故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基于本案的劳务派出地为中国、派遣公司主营业务在北京,故北京的仲裁法院有权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本案。
  理清案件管辖之后,仲裁庭继续审理本案。庭审中,张律师特别提出,尽管用人单位与魏广兴约定的试用期为两个月,但用工单位实际试用的期限是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并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由于此过错是由用工单位造成的,其应就此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仲裁裁决仅依据用人单位存在克扣魏广兴工资700元这个事实,裁决单位返还被克扣的工资,并向其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但未支持超期违法试用期间的经济赔偿。
  魏广兴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查明基本事实后,用工单位在辩论阶段又提出,其与魏广兴签订的协议并没有实际延长魏广兴的试用期,而是根据魏广兴在尼日利亚项目部的实际工作表现,调整了他的工资标准。此外,其作为用工单位,也不可能延长魏广兴的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用人单位辩称,其与魏广兴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用工单位与魏广兴签订的协议书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针对两个公司的辩解,张律师提出,虽然魏广兴是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书,用工单位并非魏广兴的用人单位,但是,魏广兴是由用人单位派往用工单位的,其在尼日利亚工作履行的是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约定并延长魏广兴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魏广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4条约定:“本合同以下附件具有本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应,1、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2、用工单位与乙方(魏广兴)签订的《岗位协议》、《保密协议》。”该条明确约定魏广兴要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与魏广兴签订的协议书作为其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附件。也就是说,在该协议书中用工单位与魏广兴约定四个月的试用期,应视为用人单位与魏广兴的约定。综合这些因素,两家单位应当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激烈的法庭辩论结束后,法院很快作出判决,认定凉水河公司与魏广兴签订的协议书违法约定了试用期,应由日月明公司向魏广兴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试用期工资差额等7项合计5.2万元,凉水河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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