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造成的损失未达企业规定标准 家乐福错用员工手册辞人败诉
2016-07-22
作者:通讯员 王宝荣
来源:劳动午报
家乐福某店纺织处一负责人,因低价卖货被公司开除。该人不服,经仲裁裁决撤销了该解除合同。家乐福不服裁决又诉至法院,认为依据员工手册有权解除合同。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家乐福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已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刘某入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某店负责运营管理工作,任纺织处处长一职,月工资9190元。2015年9月12日,刘某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以低于进货价销售产品,将两件单价为559元、两件579元的商品交给一名顾客,仅按照69元、99元的单价支付了货款后由该顾客带出公司经营场所。
2015年10月14日,该店向刘某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言称按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于2015年10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刘某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及职务,撤销解除合同通知书。
2015年12月2日,仲裁裁决该公司撤销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及职务。该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庭审中,公司主张刘某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及一些无形损失,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依据员工手册对其予以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公司向法庭出具的《员工手册》第五条显示:三级违纪行为即严重违纪行为。同时,相关条款载明以下行为为严重违纪,其一,违反安全工作规章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事故;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失额为人民币5000元,包括5000元及以上的。其二,违反标准工作程序或者擅自变更工作方法,造成影响或损失者。手册还规定,如经过公司调查,员工已构成三级违纪,将受到最后书面警告一张,且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予以辞退,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刘某对《员工手册》真实予以认可,但对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刘某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常维护客户关系,且该行为造成的损失未达到5000元,不构成三级违纪。而公司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实际并未达到公司员工手册关于三级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标准。再者,公司主张刘某行为造成一些无形损失,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刘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认定家乐福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所依据的事实与制度不符,已构成违法解除,判决撤销公司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家乐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