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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快递随意停车也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6-07-21 作者: 来源:

 
  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儿子在驾驶小车去快递公司取广告材料时,因路边停车位已满,加之只是取完快递立马就走,所以就没有多想,便将车停在公路左侧的路边、距离附近公共汽车站不到15米处,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即打开车门准备下车。
  不曾想,就在此时“砰”的一声巨响,车门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李某与其女儿当即倒地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抢救。李某身受重伤,其女儿则因颈髓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儿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儿子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根本无力赔偿70余万元损失。
  近日,我儿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请问: 我儿子只是一时停车,怎么也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读者:周嘉慧
 
 
  周嘉慧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即你儿子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要件为: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本案情形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五)项分别规定:“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你儿子将车停在距离公共汽车站不到15米处而且是在左侧,甚至未按常规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明显与之相违。虽然你儿子具有图方便、临时停车等因素,但这并不等于你儿子没有时间、没有条件将车停在规定位置,也不能使其违章停车因而合法化。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正因为你儿子不仅被交警部门认定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同时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无力赔偿70余万元损失,自然罪有应得。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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