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单方提价 消费者有权退卡
2016-07-01
作者:通讯员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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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美容院装修后擅自将服务价格提高,客户孙女士在沟通无效后,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美容院退换自己美容卡剩余服务的折价款共计1160元。日前,密云法院调解此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美容院返还孙女士美容卡折价款1160元。
孙女士家住密云区。2014年初,在商场逛街的孙女士被促销员免费带到商场内一家美容院做体验,事后感觉不错的孙女士办理了一张3000元的贵宾卡。
按照当时的约定,孙女士使用这张卡做美容护理,每次折合现金约47.6元。2016年初,美容院停业一个月进行内部装修,后孙女士再次来美容院消费时,被告知因装修升级,店内的服务项目均已涨价,孙女士要求按照原价继续接受美容服务的要求,遭到了店员的拒绝,并告知孙女士美容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此,孙女士将美容院诉至法院。
庭审中,美容院辩称,店面装修前曾在店门口发布了公告告知消费者服务涨价一事,故不同意孙女士的诉讼请求。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就争议达成了上述调解。
法官释法:
据办理本案的主审法官说,双方能达成谅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该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美容院不能以年卡的方式来绑定消费者,强制孙女士进行消费。孙女士在办理美容卡的时候,美容院并没有向其说明该卡“概不退换”,因此在孙女士主张退卡时,美容院的单方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退一步说,即便孙女士办卡的时候美容院已经对此进行说明,也属于法律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美容院单方变更服务价格,孙女士是有权要求退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