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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职工在空白文件签字 公司伪造劳动合同 入职时间、月薪被篡改 纸张新旧不一终露馅儿

2016-03-18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汤女士是一位军嫂,刚过不惑之年的她,因为去年的一场官司长了见识。她说自己经常告诉周边的人,任何时候不要随便在自己不确定的文件上签字,特别是空白文件,以免置于不利的地位。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汤女士因为所得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将公司告上仲裁,但公司却拿出一份她没有签过字的劳动合同。汤女士才反应过来,原来是她曾在一份空白文件上签字,事后公司以这个签字伪造了劳动合同。经律师质证,该合同没有骑缝章,而且纸张的颜色存在明显的差异,裁决支持了她的各项诉求,金额合计2.6万元。
  “前几天,我还在社区里举办农民工普法宣传,现场说法,告诉大家如果遇到被欺骗、被压榨的事,要依法维权。”汤女士说,她的愿望是当一名普法宣传员,让有类似遭遇的人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连续工作11年
  工资不涨反而降
  汤女士是个心直口快的农村妇女。2004年,因为孩子还小,爱人在部队服役,为改变聚少离多的局面她带着孩子来到北京团聚。一开始,她没有找工作。时间长了,她感觉一家人的生活开销越来越大,需要想办法增加收入。
  一天,她看到一则招聘启事,是一家食品公司招聘生产工人。她就来到公司面试,结果一试中的,成为公司的一员。这时正是2004年年底。干了几年后,公司又派她到超市从事促销员工作。这样一来二去,11年就过去了。
  汤女士入职时公司刚成立,在管理上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作期间,汤女士每周仅休息一天,从来没有休过周六日,至于年休假等,她听都没听说过。
  对于这些,汤女士说,公司能给她一个工作机会就很照顾自己了,休不休息无所谓。再说了,多干一点活也累不死人。在她心里,一心盼着公司能越办越大,效益越来越好。看着公司日益壮大,她感到十分安心和满足。
  2008年6月,公司开始与汤女士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但没有留给她原件。2011年1月,公司开始为汤女士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可自从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起,汤女士的工资比原来少了几百元,有时候还达不到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4月23日,汤女士收到短信提示,她上月的工资才900多元。实在忍不下去了,她鼓足勇气找到公司经理,试着问:这样的薪资待遇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经理说:只要应发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合理的。
  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汤女士的生活日渐拮据。这1000多元的工资实在难以支撑家中的开销,也跟自己的劳动不成正比,于是,汤女士便向直接主管自己的吴经理提出涨工资要求。
  吴经理表示:涨工资,可以!之前,汤女士工资低,原因是她所在的超市的销售业绩一直不好,希望汤女士更加努力工作。接下来,吴经理说,要给汤女士增加近一倍的销售任务,如果汤女士能够完成销售任务,加工资外还可以获得提成之外的奖金。
  吴经理还说,如果汤女士不能完成,那就是个人业绩的问题,以后就不要再提涨工资的事情。
  “这明摆着就是欺负人吗?”汤女士听后非常气愤。
  律师手把手维权
  帮员工取证据
  疑惑之中,汤女士找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贺争律师听她介绍完情况后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汤女士所在的公司关于薪资待遇的规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此时,汤女士才明白,这么多年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经过慎重考虑,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怎么维权、需要她怎么做,汤女士一头雾水。由于她连什么是证据、哪些证据是有效的、能被法律认可等均不知道,贺律师只得手把手教她如何收集和固定证据,告知她哪些证据要收集,过了时候就收集不到了。
  第一步,教她如何收集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由于汤女士进入超市销售食品需要有一定“身份”,就是工牌。而办理工牌需要汤女士向公司提交介绍信、劳动合同等手续。因此,贺律师让汤女士到超市调取这些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
  第二步,教她解除劳动关系的技巧。由于汤女士不想继续在公司工作,而公司存在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形,且没有安排汤女士年休假,也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等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等问题。贺律师建议汤女士可以以此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快递的形式将辞职信寄送给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因此,贺律师告诉汤女士,提交辞职信后还需要继续工作满30日。
  第三步,如何防范解除劳动关系后的风险。为确保万无一失,贺律师告知汤女士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最好以邮件、短信或者微信等书面的形式将工作交接清楚,并保留好证据,以防公司以其未办理交接为由,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等。
  单位得知告状
  威胁员工撤诉
  汤女士按照律师的指点,很快收集到相关证据,也顺利地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贺律师受汤女士委托,为她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事项包括:要求公司补足汤女士2013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差额,未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经济补偿,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差额,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合计5.7万元。
  可是,2015年8月的一天晚上,贺律师突然接到汤女士的电话。电话中,汤女士显得慌张。
  原来,得知汤女士申请仲裁后,用人单位找三四个不明身份、身上刺青的人,在汤女士下夜班的路上截住她,威胁她必须撤诉。
  汤女士开始有点害怕,但很快镇定下来准备报警。这伙人看吓不住汤女士,就不再威逼她了。
  第二天,汤女士照常去超市上班,跟往常一样工作。突然,吴经理叫她到超市外面一趟。在门口,吴经理说,公司收到她的辞职信,总经理交待他到超市看望汤女士,并希望她继续留下来工作。
  汤女士问,如果留下来,工资收入问题怎么解决?吴经理说,没有具体的解决办法,先留下来再说。汤女士看对方无诚意,表示不再继续为公司工作。
  看到汤女士去意已决,吴经理说:“这样跟公司较劲不会有好下场!”同时,告知汤女士,如果离职,公司将不会为她办理退店手续。
  这就意味着,汤女士将无法入职任何一家新单位,也无法办理进入超市商场的工作手续了。面对如此咄咄逼人的态势,汤女士更加坚定了依法维权决心。
  套取签名伪造合同
  纸张新旧不一终露馅
  仲裁开庭时,公司否认汤女士的入职时间,认为汤女士是2008年6月才入职。就此,公司提供了一份劳动合同原件,该劳动合同被公司将第一页涉及到汤女士入职时间的一项以及第二页涉及到月薪标准一项撤换掉了。但是,奇怪的是最后一页的签字确是汤女士本人的签字。
  后来,汤女士回忆:工作期间,公司曾要求她签订过一份空白文件。今天,在庭审中才知道这份空白文件实际上就是这个劳动合同。
  贺律师表示,不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理由是该劳动合同与汤女士提供的、她从超市调取的用于办理进店手续的劳动合同入职时间明显不一致。另一方面,该劳动合同没有骑缝章,而且纸张的颜色存在明显的差异。
  但是,贺律师的质证意见不能改变仲裁员的认识,仲裁员继续认为汤女士是2008年6月入职的。可喜的是,公司就本案的其他仲裁请求没有更有利的证据。
  一个月后,即2016年2月初,赶在春节前,汤女士收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决支持了她要求的支付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以及社保的补偿和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合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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