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应该知道的十大特殊保护(上)
2016-03-06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关于职场女性的话题纷至沓来。然而,一些涉及女职工切身权益的内容,仍有必要加以强调和普及。比如,女职工能否休痛经假?单位是否应为女职工婚检提供指导?……为了向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普及这些法律知识,本报通过上、下两期专题报道,结合基层单位女职工反映的典型案例、现象,向大家介绍“女职工应当知道的十大特殊保护”,并邀请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予以点评。
女工被疑生二胎
求职受阻可维权
“我今年28岁,小孩已经两岁多了,按说我工作履历较好,找工作应该容易,没想到近日应聘了好几家单位,都因为被疑生二胎而未聘用我。”苏女士说:“第一次应聘时,对方得知我生的是女孩而老公又是独生子女时,一再问我何时生二胎。我说自己暂时没打算生,该单位将信将疑,最终没招用我。后边几家单位也是这样,其中一家企业让我签不生二胎的承诺书,我不同意,结果那份工作也吹了。这是不是就业歧视?”
据了解,自从全面放开二胎政策实施后,像苏女士这种有可能生二胎的女性在应聘中碰壁的情况陡增。不少达到已婚适育年龄、或近期有生育愿望的女求职者,即使成绩优异,招聘单位也会拒之门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经理向记者介绍说:“用人单位也有苦衷,女职工怀孕后要经常请假去做孕检,妊娠反应大就长期请病假;休完产假,每天还得有喂奶时间、小孩生病请事假。这样一来,前后加起来得有三四年。若再生二胎,又好几年过去了。”
褚军花解答:《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13条特别强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因此,如果求职时遭遇就业歧视,可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
重度痛经可休假
单位无权扣工资
28岁的郑女士有痛经问题,说起来就皱眉头:“有时能难受到呕吐,每次来月经只能请病假。”她去医院看病,医生说像她这种腹痛按规定只能开一天病假,她很无奈:“本来就很难受了,我不能再为开假条每天往医院跑吧?反正都是扣钱,幸好单位的女经理能理解我,每次都给准假。”
据了解,有痛经现象的女职工不少,但很多由于情况不是特别严重或者领导为男性的,一般不好开口请假。据报道,今年3月1日起安徽省将施行“痛经假”,郑女士既高兴又遗憾:“该规定指出,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的,单位要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她们休息1至2天。这个规定太好了,在安徽上班的女职工有福气了。但我们在北京打工的人,可以享受什么政策呢?”
褚军花解答:北京的女职工也能休痛经假。早在1993年,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五部门就联合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目前仍然有效。其中第7条第4款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该规定出台后,由于因此请假的人少,所以此条款一直鲜为人知。
另外,这种情况属于带薪休假。只要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女职工就可以持此证明向单位申请休痛经假。
女工有权享婚检
单位应做好普及
27岁的马女士是四川人,大专毕业后就在北京打工,一直没找到理想男友。“在我们老家,我这个年龄的女孩早就结婚有娃了,每次回去,家里人都催我赶快嫁出去。”她说,去年初经人介绍认识了29岁的江苏籍男子。见了几回面后,马晓艳觉得对方很少说话太过木讷,就打算断了来往。不料对方父母找到她百般殷勤,说家里就这么一个儿子,从小被父母宠姐姐们爱的,比较老实,但以后肯定对媳妇百依百顺。
马女士觉得在理,便答应嫁给对方。在国庆节领结婚证前,同学建议他们去做婚检,她觉得不好意思就没去。婚后不久,两口子发生口角,她发现对方精神异常,经常发呆发愣、外出游荡,有时一整夜也不回家。这时她才知道,对方患有遗传的精神分裂症,医生表示,在没有治愈的情况下不能结婚生育。马女士顿时五雷轰顶,不知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
据了解,婚检不是结婚领证的必经程序,所以一些人由于羞涩或嫌麻烦就放弃了。
褚军花解答:为了向公民提供优质保健服务,提高生活质量和出生人口素质,法律规定女职工享有婚前保健服务。《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然而,很多企业不太了解这一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把这项工作纳入正常业务范畴,让那些即将结婚的女职工能享受到该权益,避免再度出现马女士的遭遇。
女工工作受保护
有权享受哺乳假
赵女士是一家服装厂的女工,生完小孩后刚上班一周,便一阵诉苦:“产假没休完单位就一个劲儿的打电话催我上班,现在又让我加班、上夜班,不然就辞职。”
她所在的服装厂是一家专做代工、外贸订单的企业,春节后业务量猛增,为了按时完成订单,单位不仅让职工白班和夜班轮班工作,还要求每天加班2小时。赵女士不同意加班、上夜班,主管就把她每天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取消了,并告知会按延时加班向她支付工资,可她不同意,并询问自己该如何维权:“有哺乳时间就能提前一小时下班,可单位不同意,说要么按厂里要求上班要么辞职。我想问问,服装厂有权这样安排我工作吗?”
褚军花解答:为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我国专门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规中,规定了企业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工作,其中普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另外,针对女职工在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于哺乳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也有相关规定。对于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更不能取消其哺乳假。所以,服装厂的做法有悖法律规定,单位应立即改正。否则,赵女士有权向当地劳动监查部门举报。
单位应健全制度
预防女工被骚扰
24岁的曹女士是一家食品公司派驻超市的促销员,入职不到半年,福利待遇也不错,但近日却想不干了。她表示:“跟我在同一个超市工作的有三名促销员,都归公司业务小李管。他今年29岁了,未婚。得知我没有男朋友后,他就在我每次当班时过来,名义上是来了解销售情况,实际上是来跟我搭讪。”
曹女士干脆挑明自己不喜欢他,让他别来纠缠。小李不死心,经常通过微信给她发来黄段子。曹女士想把对方拉黑,可要货、换货等工作又需要用微信沟通,她不知如何是好。
另一位从事销售工作的女员工小程也表示,与业务客户吃饭是常事,为了避免自己吃亏,领导只得让男同事跟她一起去。
据了解,目前,女职工遭遇性骚扰时不敢声张、忍气吞声的情况比较多。
褚军花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3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根据法律规定,曹女士、小程等遭受性骚扰的女职工,可向本人所在单位领导或工会、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同时,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由此,制定相关的制度和措施预防、制止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否则,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