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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员工称劳动合同被公司撕毁 自称做成四单业务索要提成 法官调查发现陈述不实 驳回员工诉求

2016-02-23 作者:李一然 来源:

 
  1992年3月出生的安徽农民许某,称其在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做房屋中介工作,且做成了三单房屋租赁、一单房屋买卖业务,但房地产公司未支付任何报酬将其开除,故申请仲裁索要工资及提成18000元,并请证人为其作证。
  然而仲裁时,许某无故不到庭,仲裁委作出视为许某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十天后,许某二次递交仲裁申请,仲裁委依法不予受理,许某起诉至朝阳法院。
  庭审中,许某没有任何能证明其在房地产公司工作过的证据,只有自我陈述,而且其所称做成三单房屋租赁、一单房屋买卖的业绩,经法院调查全不属实,二次仲裁时所称工作时间自相矛盾,而为他作证的证人也拒不出庭接受法官询问。结果法院认定,许某自我陈述“可信度极低”,一审裁定驳回其索要18000元的诉讼请求,陈述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8月,市三中院驳回了许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仲裁撤诉诉至法院
  称劳动合同被公司撕毁
  2014年12月,许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称其2014年9月1日入职房地产公司,2014年9月30日被公司以他影响公司形象为由开除,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业绩提成共计3200元。
  然而仲裁开庭时,房地产公司来了人,许某却未出庭,仲裁委依法作出视为许某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书。2015年2月,许某二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9月1日至10月30日的工资等。仲裁委依法不予受理。
  随后,许某起诉至朝阳法院,又称自己201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工作时间由最初仲裁时所称一个月变成了三个月,索要赔偿款也由仲裁时的3200元增至18000元。
  开庭前,许某曾委托律师替他打官司。许某自称,他与房地产公司签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在与房地产公司交涉中被对方撕毁了,不过他有证人,能证明他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并保证证人能出庭。并且,他称自己的小孩要吃奶粉,媳妇又怀孕了不能上班,父母年纪已大,全家几口人全靠他在北京打拼维持生活。
  但是法院开庭时,许某的证人没有出庭,房地产公司方表示,许某只是在公司进行过面试,由于发现许某还在别的单位有劳动关系,便未录用。
  称做成四单房屋中介
  法官调查发现地址不属实
  许某为证明自己曾在房地产公司工作过,告诉法官说,他曾做成过三单私人房屋租赁和一单房屋买卖业务,并提供了详细的地址、房主姓名。然而法官按照许某提供的地址,在朝阳区根本没有他所提供的房屋和房主,其中两个许某所提供的地址根本不是住宅,而是两家开办很久的幼儿园。而且法官还查明,许某两次向仲裁、一次向法院提交的工作时间,三次均相差一个月,自相矛盾。
  法院认为,许某主张与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证人未出庭,其本人在两次仲裁申请和这次诉讼中所述的工作截止时间均自相矛盾,其所述的做成4笔业务的房屋地址均不属实。因此,许某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许某自身陈述可信度极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工资底薪及提成18000元的诉讼请求。
  朝阳法院一审裁定后,许某不服,上诉到市三中院。二审开庭时,许某提交了一份昌平公安分局马池口派出所出具的许某报警丢失手机的接警记录,对此许某称,手机中有他在房地产公司工作过的照片,不过手机丢了,没法提供。
  对此,二审法官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许某在一审中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房地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中其举证称因手机遗失,不过手机遗失与许某曾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并无直接关联性。据此三中院驳回许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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