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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易发哪些劳动争议?职工该咋维权?市总法律服务中心点评春节热点咨询案例

2016-02-17 作者:王香阑 来源: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研究职工维权申请
  ■春节多放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假期值班,能否给“三薪”?
  ■老板发红包,能否充抵工资?
  ■回老家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
 
  “春节时单位多放了6天假,就取消了我们今年的年休假,这太不合理了吧!”“过年期间老板给每个业务员发1000元红包,我们以为是他奖励的,没想到现在公司说是我们的绩效工资,这也太奇葩了!”“春节放假让我在公司值班,每天只给100元,是不是应该给我三薪啊?”……
  长假结束后,大家开始返回岗位上班,但春节期间遗留的一些问题难住了当事职工。为此,不少职工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就相关法律问题咨询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记者昨天采访了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褚军花,请她结合职工春节期间咨询的热点案例,向读者朋友们介绍一些维权攻略。
  单位多放6天假,能否代替年休假?
  “国家规定春节放7天假,可单位从2月1日起就给我们放假了,老板说多出来的6天假期公司不扣工资。当时我们特别高兴,立马觉得老板高大上起来。”39岁的靳绍棠介绍,她所在的单位是一家专门做外贸订单的服装公司,员工几乎都是外地人,2015年12月底公司通知今年春节要提前放假,大家都早早买了回老家的车票。能与家人多团聚几天,职工们都特别感激单位。
  靳绍棠在北京打工已经12年了,2015年1月被这家服装公司招聘为行政文员,单位与她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说:“我这次回去发现父母身体不太好,想让他们来北京跟我一起住又不肯,我就想有空要多回去陪他们。可我们公司出口订单很多,总是忙不过来,单位规定平常每天所有人都要加班一小时,每周六要加班一天。我老家在湖北,若不是逢年过节放长假,根本回不去。”
  靳绍棠说,到今年1月她已入职一年,春节上班后便申请于五一时休年假,再回老家去看看。可办公室李主任告诉她:“春节时咱们都歇了13天,比国家规定多了6天假期,所以今年所有职工都不能再休年假了。”
  靳绍棠很疑惑:“多放的6天假应该是公司给大家的福利啊,怎么变成年休假了呢?每个职工的情况不同,单位不能事先不作说明,就一刀切让我们在同一时间休同样多的年假吧?”李主任表示单位有权统一安排职工年休假,无论靳绍棠怎么说,公司就是不同意让她再休年假,于是,她来到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褚军花解答:《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职工享受年休假,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任何单位都不能剥夺。为了不影响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法律同时规定:单位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由此来看,服装公司春节期间多放6天假代替年休假,如果未让职工履行年休假手续,也未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那么这种做法就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每个职工因“工龄”不同,其应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也会不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如果靳绍棠能证明其累计工作时间已达12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的规定,她今年可以享受10天年休假。即使她认可单位春节期间多放的6天假能够充抵年休假,那么她今年仍可再申请休4天年休假。
  老板发红包,能算工资吗?
  28岁的刘晓丽是一家私营销售公司的业务员,入职两年多,工作上勤勤恳恳。春节期间收到老板发来的1000元红包,正为这意外惊喜开心呢,节后上班却因此高兴不起来了。
  “我们每月薪水分两次发:月初发上个月的基本工资、全勤奖等,单位通过银行支付;每月15日发上个月的业务绩效工资,以现金形式发给我们。”刘晓丽说,节后他们正式到岗上班,2月15日领到1月份的绩效工资时,每个业务员都发现自己少了1000元钱。
  “我们的绩效工资是按销售额多少来进行考核的,所以每一分钱的绩效工资都是我们自己辛苦挣来的,一下就被扣了这么多钱,总得有个理由啊。”她说,同事们也都不知道为何被扣,便找部门李经理询问,被告知公司并未扣这1000元钱,只是以红包的形式在春节期间提前发给大家了。
  “我们这才恍然大悟,原来今年春节期间老板发给每人的1000元红包竟是我们自己的绩效工资啊!”刘晓丽介绍,除夕晚上她正看电视时,突然收到老板发来的1000元红包,并留言“感谢你一年来的辛苦付出,希望在猴年销售额窜红!”不但刘晓丽激动不已,老公也夸她单位的老板大气。
  刘晓丽说:“春节期间,单位每个业务员都收到了老板发的1000元红包,我们觉得这肯定是老板对大家的奖励,现在却成了我们自己的工资,太不可思议了。”
  褚军花解答:老板发给职工的红包能不能算工资,要根据其性质。按照日常生活习惯和常理,老板发红包是对该职工工作和业绩的肯定,属于奖励和馈赠性质的;工资是职工的劳动报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单位不仅要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还应当按照规定日期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由此来看,支付工资是单位的经营行为,老板向职工发红包是其个人行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所以,刘晓丽所在的销售公司,不能因老板春节期间曾向职工发放1000元红包为由而扣发他们的绩效工资,否则职工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春节期间值班,单位应否给“三薪”?
  杨志营是一家物业分公司的中控员,其主要职责是每天上班后坐在监控室里盯着监控器,查看小区内有无突发事件和安全隐患,然后做好详细记录。他与另外几个中控员轮流倒班工作,确保监控室内24小时有人值守。
  老家在河南,去年春节因领导让加班没有回老家,所以杨志营今年早早就跟公司赵经理打招呼说要回老家过年,并得到批准。谁知节前老婆说有事回不去,他只好给父母打电话表示歉意,这时赵经理打此经过,得知他不回老家了,便问道:“公司让我初一和初二值夜班,可这两天我正好有事回不来,反正中控室那边已经安排好了不用你加班,要不你替我值两个班吧?”
  杨志营听后不好意思反驳,便答应下来。赵经理叮嘱他:“值班是从晚上8点到早晨8点,你得在咱公司的值班室里待着,上级公司有事会打电话过来。晚上12点以后你可以在值班室里睡觉,但不能离开,第二天早上接班的来了你再走。”杨志营点头。
  节后正常上班,办公室通知杨志营去领钱:值两个夜班共给了他200元值班费。
  拿着钱,杨志营问道:“我每个月工资是3000多元,春节上两天班按三薪算怎么也得八九百元啊?”对方告诉他:“值夜班是每次100元,这是咱公司规定的。你替赵经理值两个夜班,正好200元,没错。”
  杨志营有些不解:“可逢年过节我在中控室上班,每上一个班都是400多元呢。”对方有些不耐烦:“你那是加班,这回替赵经理是值班,不一样。”杨志营小声嘟囔道:“都是在室内,一个盯着屏幕,一个盯着电话,有什么不一样的?”
  褚军花解答:物业公司办公室人员说的并没错,值班与加班不同。通常理解,加班一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的情况。而值班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一般是指用人单位为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等原因,安排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夜间、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从事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的活动,如接听电话、看门、巡视等,期间可以休息。
  通俗地讲,加班是做本职工作,按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双休日加班、国家法定假日加班的不同,而分别获得150%、200%、300%的加班费;值班时做的是非本职工作,得到的往往是津贴,对于此津贴的支付标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按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所以,今年春节期间杨志营替赵经理值两天夜班,只能得到值班津贴而非三倍加班工资。
  回老家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32岁的陆锏军是河北人,在本市一家精细金属公司打工,是技术部的工程师。两年前他在石景山区买了房,3岁多的儿子则放在老家由爷爷奶奶照看,他与老婆每个月回去一趟。
  今年2月6日下班后,他开车带着老婆回老家过年。路程不远,平常驾车也就一个多小时,所以他想在晚饭前赶回去。途中经过一个路口时,一辆中型卡车闯红灯急驶过来,正常驾驶的陆锏军为躲避对方急打方向盘,但还是被对方撞上了,结果造成他的肋骨和手臂骨折、左脚骨裂,老婆也受了轻伤。交警到现场后,认定对方为全责。
  年没过好,看病又花了不少钱,中型卡车司机家里穷,只凑了4000元钱,陆锏军很郁闷。听说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于是假期一过,他便给单位打电话,希望能帮他申请工伤。听了他的介绍后,单位表示他这种情况不能算工伤。陆锏军不服:“法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嘛。”
  褚军花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所说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中进行了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陆锏军称2月6日出事那天,他是从单位直接开车回河北老家的,即他的户籍所在地,其父母、儿子也在此居住,他认为自己属于下班途中受伤。但在“合理时间”、“合理足印”的理解上,单位与他是有分歧的,所以,在单位不同意为他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陆锏军以个人身份申请,他受的伤到底能不能算工伤,以劳动部门的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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