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撤销北京办公室与员工解约 员工提十项诉求九项被仲裁驳回 员工二审变更诉求 公司被判赔偿金
2016-01-27
作者: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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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多岁的赵先生在担任安杰士石油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士公司)销售总监期间,公司将北京销售中心办公室撤销,并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赵先生申请劳动仲裁,提出十项仲裁请求,仲裁驳回了大部分请求。此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朝阳法院。朝阳法院判决安杰士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尚未支付的工资共66000余元。去年10月,市三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员工入职获股权激励
工作十个月被公司解聘
2013年2月4日,家在北京的赵先生与安杰士公司签署了《股权期权激励协议》。当月20日,赵先生入职安杰士公司,任公司销售部总监,在公司所设的北京销售中心办公室上班,双方签有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3年12月,安杰士公司用电子邮件通知赵先生:“由于企业发展战略及组织结构调整,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即日起不在北京设立销售中心办公室,希望你配合好公司相关部门做好交接工作。”赵先生回复称:“对公司今天如此突然决定,我感到震惊。”
2013年12月,赵先生与从上海来京的安杰士公司人事部黄先生办理了工作交接和北京销售中心办公室钥匙及门禁交接手续,但未签订离职协议。此后,赵先生与公司又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报销费用等问题多次发送电子邮件,并表现出同意解除合同、不再要求继续履行的意愿。
2014年1月,公司向赵先生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电子邮件:“公司多次以邮件、短信、电话的形式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和您达成一致,经公司领导决定:自2013年12月17日起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您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同时终止。”
员工十项请求九项被驳
公司称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2014年5月,赵先生申请劳动仲裁。朝阳区仲裁委裁决安洁士公司支付赵先生未休年休假工资16331余元,驳回赵先生其他请求。赵先生和安杰士公司均不服,诉至朝阳法院。
法庭上,赵先生称:安杰士公司因种种原因无法顺利股改,考虑到《股权期权激励协议》中股权期权即将于2013年年底生效,于是在2013年12月撤销了位于北京刚装修的办公场所,并试图以不在北京设立销售中心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他与安杰士公司人事部门办理了工作物品交接手续,但他是安杰士公司的销售总监,公司撤销北京销售中心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此,赵先生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工资,支付加班费、工资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竞业限制补偿金、体检费、请客户用餐费等57万余元,另外按《股份期权激励协议》的约定,公司向赵先生转让公司0.25%的股份或支付所得股份期权收益;按赵先生每月工资实际收入22200元作为基数,为其补缴“五险一金”。
安杰士公司代理律师辩称,北京销售中心办公室被撤销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赵先生的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公司曾与赵先生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但遭其拒绝。安杰士公司依法与赵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赵先生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
公司认为,北京办公室关闭后,赵先生没有为公司提供劳动,要求公司支付此后的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安杰士公司称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体检费、请客户用餐费等,以及转让股份、补缴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没有事实依据。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员工变诉求主张赔偿金
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劳动仲裁阶段,安杰士公司提交的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上注明“赵先生是与本公司总部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也明确其职务是销售部销售总监,销售部是公司本部的直属内设机构,地点是在上海市的公司总部;根据赵先生的工作性质和职务,其工作地显然也不可能仅归属于北京;赵先生因其家庭在北京,公司也就默许其在没有具体工作任务时可留在北京,但公司从未明确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或工作地为北京。”
庭审中,经法院释明,赵先生表示如果法院认定安杰士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其诉讼请求变更为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安杰士公司认可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真实性,但表示赵先生只是负责北京地区的销售总监,但未提交其他证据。法院对于赵先生主张其系安杰士公司销售部总监,职责范围并不仅限于北京的意见予以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安杰士公司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对于赵先生主张安杰士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予以采信。
法院认定公司违法解除
未支持员工股权收益
去年5月,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针对安杰士公司撤销北京销售中心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方面,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赵先生的岗位为销售部销售总监,职位名称并未进行地域性限定,《劳动合同》亦未就该岗位的职责范围明确说明,无法反映安杰士公司关于赵先生仅系北京地区销售总监的主张;另一方面,安杰士公司在劳动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中自认,赵先生担任总监的销售部系公司本部直属内设机构,赵先生的职责范围并不仅限于北京。
法院认为,安杰士公司撤销北京销售中心,所影响的仅仅是赵先生职权范围内的一部分管辖地域,并不构成赵先生所担任职务岗位的整体缺失,因而不能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朝阳法院判决安杰士公司支付赵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尚未支付的工资共计66000余元,驳回其它诉求。其中,赵先生的多项诉讼请求如转让公司0.25%的股份或支付所得股份期权收益等,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安杰士公司、赵先生均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市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快评】
员工已表达解约意向 要求履行合同难获支持
赵先生最初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后经法官释明变更了诉求,“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呢?
法院查明,赵先生是安杰士公司销售总监,并非北京区销售总监,而安杰士公司北京办公室关闭,所影响的仅是赵先生职权范围内的一部分管辖地域,不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赵先生的观点有理有据,而可惜的是,在他与安杰士公司人事部经理的多封往来邮件中,赵先生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未表达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图。同时,他还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出了办公室钥匙及门禁。这导致形成了赵先生与安杰士公司经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据此,法院无法支持赵先生“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
假如当初,赵先生坚持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不办理交接手续、不与公司谈赔偿的事宜。那么他“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吗?答案是肯定的。因此,赵先生的维权经历给劳动者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在与用人单位的博弈中,有时候要保持坚决的态度和行为,既不要轻信用人单位补偿的诱惑,也不要轻易作出默许被解除的决定,以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