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系列问答(之十二) 如何收缴工会经费?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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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收缴工会经费?
答:北京市工会经费拨缴主要分为财政拨付和税务代收两种方式。
1.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组织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发〔2003〕25号)要求,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当地财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会经费实行集中支付。
2.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的工会经费,要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70号)等规定要求,采取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的方式。各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按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通过地税代收系统申报缴纳上季度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可指导缴费单位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视实际情况,采取网上申报缴费和上门申报缴费两种缴费方式。
3.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有职工提出入会申请或者建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建会申请表》,自用人单位收到上级工会帮助和指导基层组建工会公函之日起计提经费用于工会组建和职工服务,于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按照《北京市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工作管理办法》(京工发〔2011〕 70号)规定,通过地税代收系统申报缴纳上季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