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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系列问答(之十一) 如何开展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2016-01-22 作者: 来源:

 
  问:如何开展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答: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行使劳动法律监督的权利,加强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丰富拓展劳动法律监督内容、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手段,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完善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一是规范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形式。区、县、局、总公司和产业工会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工会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可以吸收有关方面人士参加;其他企业工会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以设立监督小组。二是配备落实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为本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也可以聘请社会有关人士担任工会兼职劳动法律监督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由上一级工会培训、考核,并颁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证书》,证书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
  2.丰富拓展劳动法律监督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建立和贯彻落实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报酬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有关职工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规定执行的情况;其他侵害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情况。
  3.建立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制度。一是建立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县级以上总工会要建立劳动法律监督“两书”制度,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组织可以向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督促其整改违法行为;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后,用人单位15日内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主责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处理。二是建立联合检查工作制度。县级以上总工会要建立联合检查工作制度,与政府相关部门(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同时,经人大、政协同意,要参与其组织的涉及职工权益维护问题的执法检查和委员视察。三是落实劳动法律监督程序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工会书面处理建议,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答复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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