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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系列问答(之九) 如何落实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2016-01-18 作者: 来源:

 
  问:如何落实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答: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各级工会应当落实以下内容:
  1.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代会制度。一是建立职代会制度。对于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单位,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积极与企业进行协商,促使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建立职代会制度。二是规范职代会的组织工作。各单位根据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大会是职代会的一种特殊形式),职工人数少于三十人的,必须建立职工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足三十人的可以召开职工大会;企业事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少于30人。三是严格职代会的程序。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职代会的时间、内容要提前10日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有关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日前送达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代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决议应于3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会议文件应及时归档,并于会议结束后10日内上报上级工会备案。四是责任追究。对于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不履行职代会相应法定职责的,经相应工作促使其纠正,直至按照本法第六十六条、六十九条规定追究其法定责任。
  2.落实工会作为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小组的组建方案,组织专门小组和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检查、调研等活动;提名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大会精神,监督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处理情况;建立与职工联系制度和职工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的渠道,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与建议;定期培训职工代表。组织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习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3.严格落实职代会的职权。《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事项是职代会重要的职权,不论企业属性,均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有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方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免、确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人选;民主评议企事业领导人员等,具体详见《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在实践中,各级工会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督促企事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工作,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企事业单位妨碍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会可以提请上级工会约谈单位负责人;仍不响应的,工会可以通过本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会商解决;对于始终拒绝的,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所在地的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依法做出处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则应当依照《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具体企事业单位改正,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推动建立区域或行业职代会。一是区域(行业)组织要在工作需要的区域和行业与相应企业组织建立区域或行业职代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区域和行业;职工利益诉求和权益维护需要相近的区域和行业;劳动关系复杂和不稳定的区域和行业;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和行业要建立区域性或行业职代会。二是区域(行业)职代会职工代表总数不少于30人,每家企业至少要有1名职工代表。三是参照职代会相关内容,制定区域或行业职代会的组织及程序,完善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
  此外,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还包括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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