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系列问答(之七) 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16-01-14
作者:
来源:
问: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约定。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包括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按照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1.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职工一方主体为区域工会,用人单位一方主体为区域性企业代表组织,包括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行业性集体合同的主体双方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行业工会和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二是行业工会和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三是行业工会和行业所属各企业方;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各级工会要积极成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推动企业主管部门主导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企业组织。
2.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要严格履行程序,协商过程要充分表达职工群众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要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一方协商代表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回应。②双方协商代表在分别广泛征求职工和企业方的意见基础上,拟定集体协商议题。③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合同草案。④集体合同草案要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区域内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区域内企业主签字(或盖公章)确认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⑤企业方协商代表将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⑦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生效后,由企业方代表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3.在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过程中,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把握以下内容;一是各基层工会以不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为基准,积极开展本单位的平等协商,签订本单位的集体合同;先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生效的本单位集体合同中如有低于相应标准的,要及时进行相应内容的变更。二是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其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督促用人单位所执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按照当地区域和行业的集体合同标准执行,并以当地区域和行业的集体合同相关标准对本单位执行的相应标准进行监督。三是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工会代表职工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或提请所在区域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解决,直至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