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半年未签合同未缴社保 起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司机凭违章记录确认劳动关系
2016-01-14
作者:邓琦耀
来源:劳动午报
司机由于工作需要,多会使用公司的汽车从事有关工作。如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关系否认劳动关系,那么司机在工作中留下的“蛛丝马迹”,就会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从下面的案例中,读者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案例回放
工作半年未签合同
公司称双方为租车关系
艾某入职北京某商贸公司后,担任司机一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为2400元。入职后,某商贸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半年后,艾某与北京某商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此后,艾某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半年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则辩称,其公司在该期间与艾某存在租车协议关系。另外,艾正式入职公司后,仅过半个月就没来上班。因此,艾某在其公司工作不满一个月,无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艾某主张自己在公司工作了半年,而公司却称艾某只工作了半个月。究竟谁的说法能够被法院采信呢?
法院在审理中,经艾某申请,从交通管理部门调取了《违法记录详细信息》,其中载明:违法时间,当事人艾某,机动车所有人为被告公司,罚款金额200元,处理时间,处理机关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艾某主张,该《违法记录详细信息》体现了该违法记录的时间正式其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期间,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某商贸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违法记录详细信息》体现的违法事实并非艾某所为,而是其公司其他员工驾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借用艾某的驾驶证进行的处理。
最终,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劳动者申请法院取证
违法记录可证劳动关系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租车关系。在本案中,原告艾某主张双方在半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以被告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支付加班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而被告公司认为,因为双方长期存在业务往来,公司间歇性的租赁艾某的车辆为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租车合同,但双方系租车协议关系。后鉴于艾某工作责任心较强,艾某成为了公司员工,艾某半个月后未来公司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负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通常,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即可,但在本案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申请法院调取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记录详细信息》,该证据体现原告驾驶被告公司所有的车辆出现了交通违法行为。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如果主张双方此期间存在租车协议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主张《违法记录详细信息》体现的违法事实并非艾某所为,则需就双方租车协议关系、借用驾照扣罚分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通常,如果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类证据,单位是很难通过单方举证的。故此,法院支持了艾某关于工作年限的主张,最终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由此做出提示,在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劳动者需提高证据意识,注重诉讼技巧,在必要情形下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部门的证据,完成己方举证责任,最终实现证明责任的转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 门头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