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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将如何影响女工待遇?律师点评:用人单位应按照新法调整规章制度

2016-01-06 作者:屈斌 来源:劳动午报

 
  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订后,不仅明确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且作出了“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等规定。那么,在劳动关系领域,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和“三期”女职工的福利待遇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报邀请劳动法专业律师为大家提供点评。
  女职工休产假次数增加
  用人单位须调整规章制度
  修订前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点评:
  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随着国家“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必然会有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生育二胎,会加大三期女职工用工管理法律风险。一个女职工休两次产假,用人单位因寻找替代劳动力而增加用人成本,因用人单位侵犯女职工“三期”权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会增多。目前,在法院审理女职工因“三期”权利受侵害引发的争议中,女职工胜诉的概率很大。因此,用人单位必须对三期女职工权益保护问题引起足够重视,提高劳动用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和避免侵犯女职工“三期”权利而引发相关争议。
  姚均昌(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此条款修订后,意味着现在国家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将面临更多三期女职工管理的问题,甚至是哺乳期遇上孕期等情况。对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将生育二胎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注意,女职工违法生育三胎或以上的,违反的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在对员工进行处理时应当慎重。同时,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的,还应当注意就修改的内容履行民主程序,并向所有劳动者进行公示告知。
  女职工产假天数如何变
  需等待各地新政策落地
  修订前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修订后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点评:
  崔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目前的生育政策,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的为晚育,为鼓励晚育,很多地方法规都规定了晚育女职工的奖励假以及配偶的护理假。晚育奖励假以及配偶护理假主要是针对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措施,因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合法生育二胎的女职工,即使在年龄方面符合晚育条件,也不能享受晚育奖励假,配偶也不能享受护理假。但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国家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相应修订,未来将不再有“晚婚晚育奖励假,”只要是符合计生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无论是生一孩还是二孩,均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此外,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的过渡期,当地原有的晚婚晚育奖励措施仍应继续执行,待各地新政策落地后,用人单位须根据新规定执行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姚均昌(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条款将晚婚晚育的规定删除,意味着各地计划生育条例中的晚婚假将不复存在,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而新法实施后,就北京地区的女职工而言,在生育后将会减少共计37天的晚育假和晚婚假。但是,这并不是说女职工无论是生育第一胎还是第二胎,就只有98天的产假,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即将进行修订,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将会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所以,女职工将来生育获得产假天数并不一定会比现在少。至于劳动者获得其他福利待遇是否会转嫁到用工单位的身上,还需等待各地的具体性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的根据法律和地方性的规定,对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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