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粮食过筛患上尘肺 单位不提供职业史证明不做离职体检 64岁尘肺农民告状3年终获认定
2015-12-31
作者: 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职业病都有一定的潜伏期,如果单位在员工入职时、工作中和离职时没为其进行健康体检,一旦发生职业病,单位就难逃干系。因此,《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任先生是在感到肺部不适并被医院初步确诊为尘肺病时被公司要求离职的,离职后他因职业病诊断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可是,由于他的诉讼请求不对路子,被公司钻了空子,折腾两年多也没有达到认定工伤目的。
最近,他改变思路。以60岁前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患病为由申请认定工伤,12月26日,他告诉记者:“以前走了近3年多弯路,现在终于把工伤认定下来了。”
日筛粉尘60袋罹患尘肺
申请职业病鉴定单位不配合
佝偻着身子、走路近乎一步一喘的苗族老汉任先生是重庆市彭水县人。2008年3月15日即58岁前,他一直在山青水秀的农村干庄稼活儿。这样的环境,让他练就一副好体格,抓扛百斤重的米袋子跟“玩儿”似的。
“我儿子在北京这家饲料公司工作,我也就这么一个儿子,所以,近几年全家人跟着他来到这里。公司看我人实在、能出力,就让我到公司干活,还签了两年期劳动合同。”有点发烧的任先生喘口气继续向记者介绍说,他的合同期限到2010年3月15日为止,约定工作岗位为生产工人,每月工资800元。
合同期满后,即他60岁时,公司让他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
2012年,他突然感到肺部不适,去多家医院检查,医生都指出是尘肺病。按理说,公司此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职业史等材料,为他申请职业病鉴定。可是,由于公司从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这样一旦确诊为职业病,就需要公司参照工伤标准向他支付相应的待遇。
“这可是一笔数目不小的钱,五六十万都打不住。”任先生说,公司为避开这份责任,利用鉴定职业病需要单位提供职业史材料的便利从中使绊,致使职业病鉴定一直无法进入程序。
两年多来,任先生曾向多家鉴定机构申请职业病鉴定,但因公司又在工作岗位、工作期间接触物质等方面不配合提供相关证据,导致医疗机构始终无法对其患职业病进行诊断、鉴定。
因患病无法继续工作,公司于2012年10月6日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我在公司生产车间长年从事过筛、倒料等工作,接触了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更多的是粉尘。”任先生说:“公司每月发给我们的劳保用品就是一个薄薄的口罩,而且还是一月只发一个。这是我和同事患尘肺病的重要原因。”
“粉尘的量很大!玉米、稻糠粉中有很多灰尘,我的工作是把灰尘筛出来,再把筛干净的玉米等扛挪到其它地方,这就是倒料,是一项繁重的体力活儿。”任先生说,他每天上一个班下来需要搬走五六十袋百斤装的粉尘。公司之所以把旧厂址废弃,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粉尘污染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
“你发病到现在治疗得怎么样?”记者问。
“甭提了,越来越严重!开始只是咳嗽发烧,现在是站不能站、坐不能坐、躺不能躺,就这样佝偻着还好点儿。”任先生说:“医生说,现在已经变成尘肺二期了,相当于四级伤残。这种病不可逆转,只会一步步加重。这些年治病,公司不给我一分钱,家里得省着点儿花,就这样还花了2万多元。儿子打工挣的钱,全部让我花了。”
说着说着,任先生流下了眼泪……
申请仲裁又诉至法院
公司不提供材料自称无责
因患病没有任何劳动能力,长期在家休养,任先生无奈只能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驳回其申请。随后,他向法院提出同样的诉请:1、确认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2、公司依照鉴定结论支付经济赔偿金。3、对其在预混车间等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车间从事过筛、倒料工作进行认定。但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
“我是一老农民,对法律一窍不通。连输几场官司,也找不到输的原因是什么。”2014年12月29日,任先生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法定就业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同日,他以同样理由和请求再次诉至法院,陈述其一直在预混料车间工作,该车间现已拆除。
任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2013年3月29日朝阳医院的诊断证明、2013年4月9日北医三院的报告书。其中,朝阳医院认为他的症状符合尘肺二期,然而公司不认可该报告。
公司在法庭辩论时称,任先生离职前系退休人员,其于2009年6月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为劳务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任先生不属于企业职工故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该协议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无需向其返还该费用,其也同意医疗费自理,医疗期内公司不支付劳务费。因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故其诉求应予驳回。
“北医三院虽未明确诊断我患了尘肺病,但认定我从事粮食过筛工作4年,主要接触玉米、蛋白粉及稻粮粉,胸片显示肺上有散在粟粒性阴影。2013年7月1日,我以公司拒绝提供职业史证明为由,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致函,提请该局协助提供患者职业史、工作场所危害因素检测资料。”任先生说,该局就此进行调查时公司说了“谎话”。
记者看到,该局《关于任某某职业史情况的回复》的制作时间是2013年10月29日,文中显示的内容是当年9月9日,公司对预混车间投料岗、打包机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结果是岗位工人接触噪声强度、粉尘总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对此,任先生对此持相反看法,原因是这次检测的车间不是他原来工作的车间和环境。“拿现在的车间环境检测报告证明以前的车间环境达标是‘驴唇不对马嘴’,是在推卸责任!”
离职未体检单位须担责
律师指出超龄也可认定工伤
北医三院黎大夫说,尘肺病并不是难以诊断和鉴别的职业病,有经验的医生通过肉眼看胸片就能判断出来。可是,由于它是职业病,必须由专门的、特定的医疗机构说了才算,而且还要经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史这个前提,这就使职业病的认定“难”了起来。
“让单位自证自己有责任,无异于与虎谋皮。”任先生说,“公司之所以这样对待我,关键还是想逃避责任、不想为我出钱治病。”
“我打听过了,像我这种病,如果确诊伤残级别不低于4级,按照工伤待遇标准,公司除为我支付21个月本人工资外,还要为我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是本人工资的75%。”任先生说,“我现在达到退休年龄了,应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是,由于公司的原因享受不了这个待遇,公司应当补足。看看这些钱,公司必定是能躲就躲,尽量把它应承担的责任转嫁到我个人身上。”
“我对现在的认定结果比较满意,公司虽然提了行政复议,但复议维持了这个结果。下一步,公司即使打行政诉讼官司,赢的把握也不大。”任先生说。
“职业病都有较长的潜伏期,如果公司在入职时、工作中和离职时都进行健康体检,在这起纠纷中可以很轻松、理由很充分地划清双方的责任。可是,公司没有这样做。而不这样做,不仅仅是划清的责任的问题,还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路民律师说,“任先生60岁后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简单地以双方系劳务关系为由,认为其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错误的。目前,谁都不能确认任先生的病是60岁前,还是60岁后得的,即使是后一种情况,也更新上述看法。”
路民律师说,这次任先生能被认定为工伤,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该答复有这样的解释: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函(2005)312号)《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职业病职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基于以上情况,任先生有理由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路民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