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5年有6年未缴社保 单位不补缴否认劳动关系 一裁两审 员工打赢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2015-12-28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公司要求员工爱厂如家是应该的,但公司必须有家的样子才值得爱。”在宾馆当了15年烤鸭师傅的杨苏尼说,“以前,我多次拒绝其他饭店的高薪聘请,一心一意为宾馆工作,完全是出于对它的感恩。”
可是,现在不同了。因为要求补缴社保这件事,杨苏尼不仅得罪了老板,还与老板打了3场官司。在致诚公益律师贺争的援助下,杨苏尼经过“一裁两审”的法律程序,终于与宾馆确认了劳动关系,这为他向宾馆追讨社保待遇创造了条件。
“按照法院二审判决,待单位把我的社保补齐了就立马走人。” 杨苏尼表示,“通过这件事,我看出,宾馆领导换了,就没人再看重我这个老员工的贡献了。所以,趁现在年轻赶快换个单位,妥善安排今后的生活。”
工作15年成家立业
偶然发现6年未缴社保
杨苏尼是山东临沂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2001年5月,刚满23岁的他孤身一人来到北京,换了几个单位后,应聘到这家宾馆。一开始,他还想跟着餐饮部师傅学做鲁菜,觉得做鲁菜自己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而餐饮黄经理说厨房里的烤鸭师傅刚离职,急需一位烤鸭师傅,让他学做烤鸭。
年轻好学的他一听这话,马上表态好好学习,学成之后努力为宾馆工作。于是,宾馆安排他外出培训2个多月,回来后就在这个岗位上干了起来。
“我也没想到,这一干就是15年。”杨苏尼说,“现在回想起来,感觉到我真正的生活也是从这里开始的。我在这里结婚、生子,在这里东奔西凑一些钱,在偏远的郊区买了房子,也算是有了属于自己的生活!”
“因此,我很感激宾馆在我四处漂泊的时候,给了我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让我实现了体面劳动。”杨苏尼说,买房子后经济压力很大,为了还房贷,他一心投入工作,在儿子3岁前他几乎没有回过家。
“我知道外边烤鸭厨师的月薪比宾馆高一两千元,只是我不愿意离开这个工作了十几年的地方”杨苏尼说,随着年龄的增长,年近不惑的他开始将自己的人生做减法:不求大富大贵,只求简单实在。
可是有一天,杨苏尼的一个朋友突然患大病,因为没有钱医治,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只能待在家里安静地等待死亡。了解到朋友窘况的那一刻,他百感交集,也想到了自己的生老病死。
脑海中一闪过社保这个念头,杨苏尼便开始关注到自己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通过上网查询,他了解到自己工作十几年,竟然长达6年没缴养老保险。社保记录显示,从 2007年6月开始,宾馆才为他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眼看自己一天天变老,我以后的生活不能没有保障啊!”他说。
员工投诉社保稽核
宾馆辩称属于外包用工
从知道宾馆欠缴社保那天起,杨苏尼心里一直犯嘀咕。到底是要不要找领导谈补缴养老保险的事情呢?领导要说不补缴该怎么办?思前想后,他决定还是试试再说。
他找宾馆副总马经理,马经理说:“这种事我做不了主,你在这里的工作时间比我还长,当时的情况怎么样,我不知道。你说的事情,还要核实。现在答复不了你。”见此回答,杨苏尼表示理解。不过,他相信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核实就核实。
可是,这核实的结果,让杨苏尼特别寒心。马经理没给他回复,他便找到人事经理崔女士,崔女士说没有接到上司的命令,让他再等等。就这样,杨苏尼一连找了几次,崔女士等人均互相推脱。他实在忍不下去,就到区社保稽核科进行了投诉。
由于杨苏尼入职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稽核科告知他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监察大队去宾馆调查时,崔女士表示:“杨苏尼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正是宾馆将烤鸭厨房外包给个人的时间,因这段时间杨苏尼跟宾馆没有劳动关系,不是宾馆员工,所以,不能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证人否认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员工败诉
“宾馆的答复,将举证责任推到了我的身上。”杨苏尼说,“到了这一步,我也没有退路了。对于崔经理的答复,我很生气。由于内部沟通无效,我只能选择打官司,确认劳动关系这一条路了。”
通过朋友介绍,他来到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寻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贺争律师承办这起案件。
贺律师认为,杨苏尼最终的目的是补缴社会保险,而补缴的前提是确认他与宾馆之间在这6年内存在劳动关系。然而,他偏偏没有这一段时间的劳动合同。
“杨苏尼虽有2001年10月至2002年8月的工资发放银行对账单,但因没有连续性, 无法确认他2001年5月开始即与宾馆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2002年8月之后至2007年 6月之前他一直在宾馆工作。”贺律师说,“这就必须要在调取证据上狠下功夫。”
杨苏尼是比较细心的人,用他现有的劳动合同可以顺利完成立案手续,明确宾馆是被诉主体。在仲裁开庭审理时,他又提交了自己的北京市技师资格申报表和技师证,以及银行对账单、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等。宾馆则安排律师和两个证人出庭。
杨苏尼提交的北京市技师资格考评申报表第4页内容显示:“申报人杨苏尼于2001 年5月入职我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关系在我单位。经审查,申报人填写的在我单位的培训经历,工作经历及工作内容属实。”在该申报表上,有经办人人事经理崔女士的个人签章,还加盖有宾馆的人事培训章。
然而,对方律师辩称,杨苏尼实际的入职时间为2006年11月,也就是第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对于申报表上加盖的公章,该律师表示宾馆就没有人事培训章,更不存在加盖之说。可以肯定地说,该公章是假的。对于崔女士的个人签章,对方律师并未否认,也认可崔女士是宾馆工作人员,且职务是人事经理。
贺律师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可以认定申报表中签章人是宾馆人事经理崔女士,其签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可惜的是,仲裁委采信宾馆其中的一个证人证言,没有认定双方自2001年5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
宾馆提交证据露破绽
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杨苏尼对仲裁结果十分不满,刚收到裁决书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贺律师一方面到劳动监察大队调取杨苏尼举报问题的调查笔录,一方面到工商局、派出所和社保稽核科调取该宾馆关于人事培训章的备案信息。
在调取证据过程中,贺律师面对这些有可能掌握重要证据的单位,未想到会遇到这样大的阻碍。有的单位说:“没见过律师来调取证据的,说实话法院来调取我们都不一定配合,有些材料在库房很不好找。”有的单位以“不让看,不能调取”为由搪塞律师。无奈,贺律师只能查清楚地址、弄清楚承办人的联系方式后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就在贺律师感到案件有些棘手的时候,杨苏尼得知该宾馆所有的社会保险办理情况都是通过该人事培训章完成的,并且这个章没有任何备案的信息。沿着这个线索,贺律师在另一个案件证据材料中,发现该宾馆为另一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时使用了人事培训章,并且该补缴行为发生在杨苏尼申请仲裁之后。
另外,贺律师又让杨苏尼收集一些暂住证、出入证、休假审批表等证据。在法院开庭审理时,贺律师将杨苏尼的入职时间及宾馆人事培训章的情况作为辩论的重点。
庭审中,对方律师辩称,杨苏尼的入职时间为2001年10月,也就是用人单位首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工资的日期。之后,该律师又表示2002年9月后,宾馆开始停止发放杨苏尼的工资,停发原因是杨苏尼离了职,因此,他自2002年9月开始与宾馆不存在劳动关系。
为证明该观点,对方律师提供了宾馆的账本,并称该账本记载了宾馆成立以来的所有财务信息及所有员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完整。然而,就是在这本账册中,贺律师找到了审批杨苏尼休假等情况的5个审批人,同时还有人事经理崔女士的名字。
对于人事培训章问题,宾馆坚称没有此章。贺律师出示了杨苏尼与人事经理崔女士的谈话录音、宾馆为员工补缴社保的手续以及出入证等。在这些证据面前,对方律师的辩护显得苍白无力。为稳妥起见,贺律师还是申请法院对此进行调查取证。
在法庭辩论环节,贺律师提出,直接证明杨苏尼入职时间在2001年5月的证据有3项, 这些证据前后涉及到5个审批人的名字,且这些人的名字都在宾馆提供的财务账本中。 如果宾馆方存在审核上的失误,怎么会5个人在3次的审核中均出现失误?
很快,一审做出判决,认定双方自2001年5月开始存在劳动关系。杨苏尼以为经过这一番折腾,面对这些铁证如山的证据,宾馆应该息诉服判,但它提出了上诉。
二审中,宾馆方仍然表示杨苏尼2001年入职后,工作了1年就离职了,后来在2006 年11月又重新入职。贺律师提出,员工入职、离职是一个用人单位非常严肃的事情,应该存有入职或者离职的相关手续。况且,根据举证规则,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因宾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苏尼曾经离职过,所以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15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这8个字的判决 ,杨苏尼喜忧参半:“我该拿什么热爱你呀,我工作了15年的宾馆?补缴完社保,我决心不再踏进宾馆半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