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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逐年大幅递增 法官支招如何防范借贷纠纷

2015-12-18 作者:李一然 来源:

 
  当前,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合理补充,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然而因种种原因,因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致使许多朋友甚至兄弟姐妹对簿公堂、反目成仇,不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市二中院为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发布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同时,结合审判实践向市民提出了建议。
  保留充分证据再借款
  【案情回顾】贾某起诉称,2010年3月12日,他通过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借给杨某。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一直拒绝还款。故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杨某偿还10万元借款及利息。贾某还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杨某辩称,贾某所称借款不是事实,而是贾某偿还自己的借款,他自己从来没向贾某借过款。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中,贾某不能提供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条等书面材料,贾某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故贾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终审驳回了贾某起诉。
  【法官支招】出借款项务必保留证据。借据是主张债权的重要凭证,出借款项应当让借款人出具借据。但在实践中,有些出借人基于双方是好朋友、恋人或亲属关系,碍于情面,未让借款人书写借条,可一旦发生纠纷,因没有借据,还款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此外,因打款凭证仅能证明款项交付,不能证明款项的性质,因此,仅持有打款凭证主张债权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在大额借款中,在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佐证大额款项已经交付,或者做出合理解释的情形下,还款请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因此,法官建议大额借款尽量以转账方式给付。
  利率不得超过法定利率
  【案情回顾】2013年5月20日,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转账10万元,刘某于同日向宋某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宋某借款10万元,月息3分,借期1年。因刘某未按期还款,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自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三分的标准计算)。刘某辩称,同意偿还本金,但现在没钱还,利率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而宋某主张以月息三分的利率计算利息,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调整。据此,终审判决刘某向宋某支付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注:现行法律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支招】借据约定应当细、明确、合法。不少案件中的借据非常简单,仅写借款金额和借款人,还有一些借据对借贷双方的名字、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率、违约责任的约定不明确或不合法,比如:借贷双方的名字用绰号,借款金额潦草无法辨别,还款时间为“拆迁后”、“中秋节前后”,利率或利息为10%等。约定不明发生纠纷,法院可能依法作出不利于出借人的判决。另外,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会被法院保护,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合法。
  亲属之间借款需谨慎
  【案情回顾】王某与李某于2012年3月结婚,1年后离婚。后王某的母亲张某以王某出具的一张《承诺书》,将王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偿还100余万元借款。该《承诺书》载有:“鉴于王某和李某没有足够能力将首付款及相应中介费共计100余万元交齐,故由王某之母张某借给二人100余万元。如在今后婚姻中王某和李某出现任何问题导致离婚或分财产等事宜,二人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100余万元全款归还张某。王某,2012年4月25日。”对于该款项,王某同意偿还,并称得到李某同意后,代李某在承诺书上签名;李某以不知情为由不同意偿还。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身份关系特殊,张某与王某系直系亲属关系,王某与李某亦涉及离婚事实,王某与李某在调解离婚时亦明确表示无对外债务。因此,对于张某向法院提交的由王某单方出具的《承诺书》,因其形成时间难以鉴定,同时缺少李某本人的签名,故法院认为该《承诺书》证明张某与王某、李某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明力较为薄弱,据此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向已婚子女出借款项,最好让夫妻二人共同出具借据。实践中,还有不少老年人在子女与配偶感情不和或离婚后即持子女单方出具的借条,以出借款项给子女买房等为由,要求子女与其配偶共同还款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因各方身份关系特殊,且子女与配偶婚姻关系不正常。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将从严审查借贷的真实性。
  还款需保留凭证
  【案情回顾】王某诉称,自2011年4月起同村老乡李某分三次向自己借款3.3万元,并出具欠条。后自己多次向李某追偿,李某总是推诿不还。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李某辩称,王某所提的借款,已于2011年11月底以现金方式还清,当时没有要回借条,也没有让王某出具收条,王某说会自行撕毁借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抗辩称借款已还清,但王某予以否认。因为王某持有借条原件,且李某未提供收条等证据佐证已偿还借款,故法院对李某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法院终审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支招】还款要同时收回借条。实践中,有些借款人还款后,并未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这便可能造成个别出借人有可趁之机,再次手持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最终,因借款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偿还该笔借款,导致最终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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