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说法 > 正文

葬礼视频露真相 公司撒谎被揭穿 工亡者劳动关系获确认 家属索赔百万

2015-12-07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罗辉因车祸死亡后,他的母亲王女士非常伤心。由于罗辉系因工死亡,他生前所在公司理应承担100多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经济赔偿。然而,为了规避责任,该公司干脆来了个一问三不知,不承认他是公司的员工,不支付任何费用。
  王女士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按照法律规定,王女士要想获得罗辉死亡经济赔偿,首先要确认罗辉属于因工死亡,而要确定因工死亡需认定罗辉属于工伤。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罗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因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情变得异常复杂。如今,一年半的时间过去了,在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的援助下,仲裁委终于在11月30日裁决罗辉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接下来是认定工伤,确定赔偿标准和数额。”王女士表示,“如果公司胡搅蛮缠继续在法律上打转转,还会在程序上耽误一些时间。不过,公司出钱赔偿已成了铁定的事实,我不怕它耗时间!”
  超速行车酿事故
  大巴车毁司机亡
  罗辉于2012年4月入职,在北京昌途旅游公司当司机。两年多来,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按口头约定的每月平均工资5000元来执行。当时,38岁的罗辉是个十分活跃的人物,与公司领导同事相处得很融洽,时不时地加个班、替人跑趟车,他从来不索要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等费用。
  一次,因开车外出安全风险较大的缘故,他向自己的直接领导田副经理说起缴纳社会保险这件事,田副经理说:“大家都没缴,你也别搞特殊。公司不是给你交过商业保险吗?出了事由它兜着。以后,你不要说这些不吉利的事了。”于是,罗辉此后再也没提及过此事。
  2014年4月25日13时许,他驾驶一辆载满游客的旅游大巴沿津滨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19.3公里处时与在第一车道内进行施工作业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追尾。此次事故当场造成罗辉和车内3名旅客死亡,另有13名旅客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罗辉因超速驾驶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专项作业司机因未放置危险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笔录记在案
  公司却称无此人
  发生事故时,罗辉尚未成家。出事后,他62岁的母亲王女士为他张罗后事。由于不服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王女士首先就该事故认定结论提出了申请,然而,行政复议结果维持了原结论。
  从交警部门给出的认定结论看,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北京赛迪汽车服务公司,该旅游客车是昌途公司租用的,罗辉为旅游客车的司机。
  “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是人生三大不幸之一。为了孩子的清白,我什么都豁出去了。”王女士表示,“交警部门的结论成了定论,我不计较了。但是,我儿子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公司始终不提这个茬儿!”
  王女士说,“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罗辉的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我今后生活的抚恤金。田副经理一听这话,马上变了脸,不再理睬我这个老太太了。”
  “公司不支付赔偿金,我也没办法。”王女士说,听说要打官司才能讨回这些赔偿,她就打听到致诚公益,张志友律师受指派为王女士提供无偿法律援助。
  为证明罗辉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律师与处理本次事故的天津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交警部门称,出事后旅游公司曾指派公司主管业务的田副经理全权处理此事,并向交警部门出具了委托书。据此,在交警部门的调查笔录中,才有了“罗辉系旅游公司司机”的内容。
  按照常理,持有这些材料足以确认罗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罗辉之死属于工亡,但公司否认本单位有罗辉这个人,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此一来,罗辉本应顺理成章的工亡认定,也不得不搁浅。
  葬礼视频发了言
  出庭作证却撒谎
  “罗辉刚发生事故时,我对公司工作人员的一系列做法还很认同,觉得他们有人情味。自从谈到赔偿这件事后,变得连一点儿人性都没有了。”王女士说。
  张律师说,他和王女士携带交警部门提供公司委托书、交警的现场调查笔录,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为罗辉做工亡认定,该部门认为,仅凭这两项证据无法证明罗辉与旅游公司系劳动关系,要求进一步向仲裁委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待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进行工亡认定。
  为了认定工亡,张律师起草了仲裁申请书,以王女士为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罗辉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有天津交警部门出具的、旅游公司委托田某处理事故的委托书,以及田某在交警部门所做的调查笔录。
  庭审中,旅游公司首先否认发生事故的大巴车上的旅客是由本公司组织的,又否认曾委派田某处理过该交通事故。公司为了进一步否认与罗辉存在劳动关系,向仲裁委提交了本公司的考勤表和工资表,这些考勤表和工资表中没有罗辉的任何信息。
  张律师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是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发现,在考勤表中出现的公司导游王某和公司副经理颉某曾代表公司出现在罗辉的葬礼上并发了言。张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该葬礼上的视频,以进一步证明罗辉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针对律师的观点辩论意见,公司向仲裁委申请让3名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仲裁委予以准许。出庭后,第一位证人田某否认交警部门的委托书和笔录,认为自己所做的供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张律师对此不予认可,提出加盖公司公章的委托书怎么有假呢?如果公司不承认是其单位的公章,张律师申请做司法鉴定。对于田某所说,面对事故处理交警的表述非真实意思表示,张律师提出可申请天津交警部门出庭作证。而公司拒绝做鉴定,并不申请交警作证。
  其他两名证人,即葬礼出现的导游王某和副经理颉某一开始否认自己系公司的员工,并表示当时在葬礼的发言不是代表公司讲话。张律师提出:既然你们不是公司员工,为何公司自己提交的工资表中有你们二人的名字?对此,这两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公司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裁决生效可认工伤
  亲属提索赔109万
  鉴于公司和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3名证人,即田副经理、导游等人的证言自相矛盾,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11月30日,仲裁委裁决确认了罗辉与旅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我再等几天,如果公司在收到裁决15日内未向法院提出诉讼,裁决书就发生法律效力。到那时,我就拿上裁决书去工伤科申请认定罗辉因工死亡。”王女士说,尽管公司此时可以依法继续走法律程序,甚至以后对工伤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乃至司法诉讼,但它拖延的结果只是时间,不可能毁灭罗辉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待有了工亡认定结论,王女士说,她将向公司索赔109.93万元。她提出此要求的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6955元×20=53.91万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793元×6=34758元。
  律师指出,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由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不便于操作。在王女士年迈,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也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进行处理。即王女士可以享受20年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即26275元×20=52.55万元。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