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培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三期女工 女工投诉公司虚构违纪事实 员工仲裁胜诉 公司被判赔17万
2015-12-01
作者:屈斌
来源:劳动午报
为维护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只在员工存在严重违纪等情形下,才可单方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有的单位在员工不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方式辞退员工。在此种情况下,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前不久,本报接到前雅培公司员工蔡女士的投诉。她表示,在她哺乳期的时候,公司指控她存在虚构报销事实的严重违纪行为,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些事情根本不存在。此后,她在律师支持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裁决蔡女士胜诉,公司须向她支付17万元赔偿款。此后,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本案进入了一审的程序。
员工怀孕做手术
公司却让她跑业务
据蔡女士介绍,她2010年6月入职雅培公司,担任北京地区销售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2013年7月,合同到期后,她再次与雅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受聘为北京地区高级销售经理,月基本工资为15001元。
“我的工作内容是管理销售团队,安排销售团队人员的工作,我的团队每月都能完成预定的销售量,因此,我每个月都能得到奖金。”蔡女士向记者介绍说。
然而自她怀孕之后,情况却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怀孕后我很关心自己未来的孩子,但也仍然坚持工作,怀孕早期也完成了工作任务。怀孕早期,我因为急腹症做腹腔镜手术,但手术后仍然回来工作。”蔡女士介绍,“我也想继续工作,拿到奖金,然而自从怀孕后,公司主管领导却对我开始了刁难。”
“以前我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团队,销售人员需要到医院跑业务,而怀孕后,主管领导却要求我自己每周有4天到医院跑业务,这些工作之前不需要我来做,我与领导沟通后,领导又要求我在办公室坐班,但我仍想完成销售业绩,领到相应的工资。最终双方没有协调一致。”蔡女士说。
由于身体难以承担工作负荷,蔡女士在向医院开具建议休假的证明后,向公司递交了休假申请,并于2013年10月起开始休病假。然而,主要领导并不同意她休假,并且发邮件要求她继续上班。 2014年5月起,蔡女士按照法律规定开始休产假。
指控员工虚构报销事实
公司下达解除通知
然而,生孩子回来上班后,蔡女士却突然接到了令她吃惊的通知。主管领导表示,公司认为她在工作中违规使用“雅高卡”,将公司用于报销的费用用作其他用途,她虚构业务招待的事实,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2014年12月,公司向她送达了《违纪处分通知》,写道:根据《雅培员工手册》的要求,对于你提交的发生日期标注为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的8笔业务费用报销申请,公司认为你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不属实,你的行为构成了《雅培员工手册》中“欺骗同事或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公司或他人财物”的情形,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立即生效。
对此,蔡女士向记者解释说,“雅高卡”是公司发给销售人员在指定餐厅用于请客户吃饭等用途的储值卡,每月有1500元的使用额度。公司指控我对8笔业务费用的使用说明不属实,这是绝对不成立的,我当即要求由公司相关人员出面对质。
蔡女士向公司提出了核实相关事实的要求后,公司主管领导却含糊其辞。“我提出质证后,公司找不到支持他们指控的当事人,只是含糊地说,我使用雅高卡的情况与销售人员的工作情况有冲突。”蔡女士认为,公司是在虚构事实,以“严重违纪”的名义与她解除合同,从而逃避法律责任。
此外,公司向她送达解约通知后,并没有发给她12月的工资,而是发给她一张显示扣除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后工资为0的工资条。对此,蔡女士认为,公司的做法是把其他月的病假工资扣款都扣到这个月,这是不合理的。公司应该支付她12月1日至10日的病假工资。
面对公司“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财物”的诬告,她已不可能在公司继续工作下去了。饱受精神的打击和心理的摧残后,处于哺乳期的蔡女士走上了维权的历程,希望在一定程度上挽回公司对其名誉的侵害。为此,她聘请了律师并向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73790元,2014年12月1日至10日工资6000元等。
得知本报隶属于市总工会后,她向本报致电,投诉雅培公司由于没有建立工会,从而对处于三期的她做出了种种侵权行为。
公司证据未获采信
仲裁裁决女工胜诉
仲裁中,公司指出,公司此前有36天病假工资未按照基本工资的20%扣款,因此蔡女士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15621元。公司认为,蔡女士提交非法发票,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有8笔报销款存在虚假,虚假报销12300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还提交了8份费用报告、5份报销申请的打印件及相关发票作为证据。
对此,蔡女士并不认可。蔡女士认为,其月平均工资为19308元,雅培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2月1日至10日的工资。
针对公司提出她虚构业务招待的事实,蔡女士认为,公司连哪8笔报销申请违反规定都没有指出,只指出了8笔报销的时间,这些费用的使用已经过了合理的审计周期。而且,公司通常是每月定期对员工报销进行审查,同时以8笔业务报销存在问题与她解除合同是不合理的。此外,这8笔报销的时间有5笔发生在上一个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而上一个三年期合同早已履行完毕了。
经过了双方各执一词的僵持。2015年9月,仲裁做出裁决。仲裁认为,公司未就蔡女士36天病假工资未扣款提交证据,对蔡女士主张的月平均工资19308元予以采信。雅培公司就蔡女士违纪行为提交的证据,未能显示其存在虚构发票、欺骗公司的行为,因此,雅培公司与蔡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仲裁裁决,雅培公司支付蔡女士2014年12月1日至10月病假工资4414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790元。此后,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