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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拒付3000元薪酬被告上仲裁 公司被判赔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13.4万

2015-11-26 作者:赵新政 来源:劳动午报

 
  如果不是看了劳动法,知道公司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陈红梅决不会要求单位为她补缴社保。如果不提这个要求,她至今还会在公司担任她的业务督导职务。
  可是,当她向公司提出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后,公司不同意,她也提出了辞职。而公司对她态度却是要辞便辞,最后半个月的工资不发。
  她不甘心这样离开。为争口气、讨回应得的3000元工资,她申请了劳动仲裁。在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帮助下,她不仅讨回了工资,还让公司支付了总额达134900元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等经济赔偿。
  这次,公司这个跟头“栽”大了。
  未缴社保拖欠3000工资
  员工打官司遭公司威胁
  2012年7月,陈红梅应聘到北京锦吉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由于业绩突出,一年后,她晋升为业务督导,工资也由最初的3000元增加到5000元。
  此时,公司与她正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表示这是一种“奖励”。该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后,公司虽然没有提出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也没有说要终止与她的劳动关系。
  今年5月,陈红梅听说公司为很多员工都缴纳了社会保险,于是就找到公司领导,提出希望公司也能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公司领导的答复是:公司只为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而她作为业务督导,因级别不够,不能为其缴纳社保。
  她提出,作为员工大家应一视同仁,况且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要求公司必须为她缴纳社保。经多次沟通无效,她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公司同意了她辞职,但拒绝支付其离职前半个月的工资。
  陈红梅认为,公司这个做法是错上加错。在公司领导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其离职前半个月的3000元工资后,她说准备打官司讨回公道。公司这位领导一听,马上放话:“爱去哪儿告就去哪儿告,这份工资铁定不给。” 
  公司的态度和做法让陈红梅气愤,但对怎样维权,她弄不清楚。经多方咨询,她找到了致诚公益律师张志友。张律师告诉她,其合法权益不仅仅是被拖欠的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保……
  员工完善离职手续
  合理主张经济补偿金
  张律师告诉她,应向公司讨回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然而,目前陈红梅持有的证据还远远不够。如果不完善离职手续,莫说讨回以上费用,甚至连离职的经济补偿都拿不到。
  张律师认为,陈红梅的口头辞职缺乏维权必备的要件,要向公司邮寄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在告知书中写明其离职的原因,是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没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该告知书要一式两份,一份自己保留,一份寄给公司。在信封上,要写明邮寄的内容为离职告知书。
  “按照这一诉讼策略,可以使陈红梅获得按照其工资标准,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律师说,她在公司工作近三年,离职时每月平均工资为5700元,有了辞职告知单这一证据,她可获17100元经济补偿。如果不向公司邮寄书面辞职信,将无法证明离职的原因,从而得不到经济补偿。
  投诉监察单位拿出合同
  员工维权获得重要证据
  陈红梅入职工作一年后,公司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陈红梅继续工作到2015年5月15日。
  “依据一份到期未续签的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1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59850元。在道理上是可以的,但是有很大风险。”张律师说,因为陈红梅没有持有那份曾经签订过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在仲裁时拒不提交该份劳动合同,否认双方曾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将因超过一年时效而无法得到支持。
  在张律师的指导下,陈红梅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向其交付双方签订过的劳动合同。经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公司向她交付了这份劳动合同,从而使其讨要双倍工资有了充足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
  陈红梅告诉张律师,公司要求全体员工每周休息一天,但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尽管她可以主张双休日加班费,但是,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该加班工资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不过,陈红梅说,公司其他员工曾向仲裁委申请加班费而得到了支持。律师一听这个消息,立即向仲裁委申请查看案卷。在案卷中,律师查到了加盖公司公章的《考勤管理规定通知书》和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2012年8月考勤表。
  该通知书明确要求员工每周休一天,每日工作时间为:8:30-17:30。该考勤表可以证明陈女士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7月。由此,陈红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也有了充足的证据。
  工资表证明加班事实
  公司付出13万巨额赔偿
  证据齐全后,陈红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加班费、拖欠工资、年休假工资共五项请求,合计141700元。
  第一次仲裁庭审时,公司否认陈女士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7月,主张其于2013年7月1日入职,入职时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面对公司这一陈述,张律师向仲裁委提交了盖有公司公章的2012年8月份工资表,证明陈红梅的入职时间。
  公司继续否认陈红梅2014年6月30日合同到期后的劳动关系,主张她在公司仅仅工作一年,合同到期后就自己离职了,并提交了2013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份的工资表、考勤表,以证明陈红梅2014年7月后在公司没有考勤记录。张律师则向仲裁委出具了陈红梅的辞职通知书及邮寄单,证明了她的离职原因。
  公司否认陈红梅存在加班情况。张律师提交了在仲裁委复印的《考勤管理规定通知书》和工资表,且该工资表中记载了陈红梅在职期间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为27天,休息天数为4天,存在双休日加班一天的情形。
  因案情复杂,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开庭。这次开庭,张律师又出示一份2015年2月该公司委派陈红梅到一家商场办理相关事宜的委托书。这份委托书的意外出现,让公司顿时慌了阵脚,不知如何应对。
  如果公司认可,那么就要承担高额的双倍工资赔偿。如果不认可,加盖有公司的公章却是事实。庭审现场,公司称对该委托书的真实性不认可,并提出鉴定申请。但在7天内未缴纳鉴定费用,仲裁委视其为放弃鉴定申请。
  第三次开庭后,仲裁委全面支持了陈红梅的各项请求。最终,该公司由最初的3000元都不给,变成了不得不支付134900元高额赔偿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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