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教师追讨生育保险遭辞退 法援律师多方取证 职工维权终获成功
2015-11-24
作者:记者 屈斌 通讯员 贺珊
来源:劳动午报
在职场中,三期女职工是一个容易遭受侵权的群体。当她们面临单位的侵权行为时,如果缺失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和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维权路上更是难上加难。这种情况下,女职工还有哪些方法搜集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本报采访了承担北京市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项目“劳资关系中的润滑剂”的西城区晨夕法律服务中心。通过法援律师代理的这则案例,读者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女教师入职不计较待遇
遭遇侵权无奈申请法援
2011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王女士入职北京某教育咨询公司,担任小学数学辅导教师。据王女士回忆说,她当时是通过一名闵姓负责人被聘入公司,此后,闵某也一直负责对她的管理。然而自入职以来,公司既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于工资,公司也是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
工作中,王女士一直觉得吃苦工作、将教学任务完成好就可以了。针对自身待遇等情况,王女士没有过多计较,觉得能取得良好的业绩,帮助学生们提高成绩,能取得一些成绩就可以接受。面对公司种种侵权情况,王女士虽心知肚明,但一直保持容忍。
事情的转变发生在2011年9月,王女士怀孕后,为了能够享受国家的法定福利,向公司提出了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的要求。可针对王女士的合理请求,公司却找借口,一直不予办理。公司负责人甚至表示:“如果你一定想要生育保险,以后就不要来这上班了。”
2012年3月,王女士离生育不远,遵医嘱开始休息。这时,公司负责人更是口头向王女士表达了辞退意思:“以后不用来上班了。”
面对这样的情况,王女士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挽回自己的合法权益,经多方咨询后,她找到了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机构接到了王女士的法律援助申请后,指派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张丑俊律师承办此案。
听过王女士介绍情况后,张丑俊律师认为,由于王女士目前只保存了自己的一些教案,而在工作期间没有留下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证明等重要证据,因此,本案成败的关键在于如何确认与该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张丑俊的建议下,王女士继续收集并固定有关证据,与此同时,针对社会保险相关的权益,王女士希望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督促公司尽快解决。
2012年3月,张丑俊和王女士一起赴西城区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情况。然而,由于现实中劳动监察、社保稽核部门无法及时作出强制措施的情况,王女士只得选择申请劳动仲裁作为解决问题的首要途径。
家长和同事都不愿作证
多方搜集证据申请仲裁
考虑到调查取证的难度,张丑俊和王女士反复斟酌,最初,他们希望寻找证人出庭作证,从而证明王女士与教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王女士的工作是小学数学老师,许多家长可以证明王女士是从2011年7月开始,一直在该公司上班。然而,经与多名学生家长联系,家长们均表示不方便为王女士作证。随后,张丑俊反复向这些家长说明了王女士遭遇的不公正待遇,希望能够获得他们的理解和同情,为王女士作证。然而,这些家长碍于自己孩子与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始终没有人同意作证。张丑俊又试图找学生做证人,然而考虑到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并有可能继续在该公司学习,最终放弃了由学生作证的想法。
此后,张丑俊和王女士又希望找公司的同事出庭作证,然而多数同事要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不方便作证。经多方打听,张丑俊联系到了王女士的同事张某,张某在王女士上班之前已经在该公司工作,现已离职。经反复沟通,张某同意出面为王女士协调此事。可几天后,意外又发生了,张某改变了主意。张某打电话说:“非常抱歉,我本愿意为王女士作证,但是我得活命啊!对不起。”最终,找证人作证的想法终告失败。
张丑俊想到了另一个办法,通过王女士与公司负责人闵某的谈话录音搜集证据。为了避免在谈话中引起公司负责人的注意,张丑俊建议王女士自己去跟公司沟通,并注意保留录音证据。在王女士与闵某的谈话中,闵某承认王女士自2011年7月开始在公司上班,并且要求王女士交回有闵某签名的公司规章制度原件。
随后,王女士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提出了要求公司补发自申请仲裁之日起至实际开庭之日期间的工资、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确定的范围及标准报销王女士的医药费等诉求。
举证全面女教师胜诉
法院调解获赔偿2万元
在向工商局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后,张丑俊又意外发现,闵某并不是工商登记中记载的公司股东或负责人,这给举证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增加了难度。张丑俊希望证明闵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是赴工商局调取了该公司的全部工商登记材料。经调查,张丑俊发现,公司在注册过程中,闵某最初是作为出资人并且在申请材料上签字。另外,该公司登记的股东是闵某的妹妹,另一个股东是闵某的爱人。实际上,闵某经营并控制该公司。张丑俊还查询了该教育咨询公司在网上面向社会招聘老师及对外宣传的相关信息,发现相关负责人也都是闵某的信息。
2012年9月,本案仲裁开庭,张丑俊提交了上述证据。而该教育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并没有料到王女士会做充足的证据准备,他们选择了否认劳动关系的策略。面对对方的答辩,张丑俊耐心出示相应的证据材料,详细阐述了自己的理由。
张丑俊指出:闵某是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闵某的行为对外代表了该公司。原因在于,闵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录用王女士,并且王女士的工资均由闵某代表该公司发放。虽然王女士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现有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关系。王女士还提交了该公司上课次数统计表及学生吃饭情况统计表以及自己的教案,显示她作为数学老师上课的情况。
除了上述证明闵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证据,闵某还代表公司向王女士签发了公司《规章制度》。仲裁现场,经仲裁员许可后,张丑俊当庭拨打了闵某的手机。闵某接电话后,当场承认了自己就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对于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采纳。
最终,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与王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王女士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797元,支付2012年2月至2012年8月期间的工资报酬12453元,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确定的范围及标准报销王女士的医药费5171元。
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仲裁胜诉后,张丑俊向王女士说明了利害关系:如果一审做出判决后,公司不服,双方继续进入二审,会耗费更多时间。王女士考虑到怀孕的身体状况,如果继续进入后面的法律程序,由于时间精力等原因,会面临很多困难。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女士20000元。至此,这起因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通过法律援助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