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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月出勤一天 索要整月工资被驳

2015-10-30 作者:通讯员 兰雅丽 来源:

 
  在一家电子公司工作的苏女士,因各种事由,去年9月仅在公司出勤一天,随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其两天工资。苏女士却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请了假,公司没理由扣工资,那么,苏女士的诉请是否有依据呢?
  2014年1月1日,苏女士与北京某电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至2016年6月30日,月工资4200元。随后苏女士入职工作并正常出勤至2014年9月1日,9月2日至9月5日期间,苏女士向公司请事假获批准,9月9日至9月13日期间,苏女士让同事小谢帮其请事假未获批准,9月15日之后,苏女士口头向公司请病假。10月8日,苏女士到公司填写了《离职申请单》,载明因旷工三天,自动离职,随后与所属部门、财务、行政、人事等各部门分别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经财务核算,苏女士9月记薪日为两天(包括出勤一天,公休日一天),应得工资336.36元,由于苏女士当月工资不足以支付其当月公积金444元,公司为其垫付107.64元,苏女士在财务交接时向公司归还了垫付的款项。办理完离职手续后,苏女士觉得自己很委屈,明明请了假,为什么说是旷工,苏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电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由公司足额支付其9月工资4200元以及未按时支付工资的赔偿金4200元。仲裁委经审查驳回了苏女士的仲裁请求,苏女士不服,随后向通州法院起诉。
  在法院审理中,苏女士称自己9月份全月请假均是事出有因,一开始请事假是自己有事,随后又请事假是因为老家的外公去世,苏女士赶回老家参加葬礼。参加完葬礼后,苏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经医院诊断有先兆流产现象,建议休息三周,所以苏女士又请了病假。被告电子公司对苏女士的说法不认可,电子公司称苏女士一开始在9月2日请四天事假获得批准,随后在9月9日其又通过同事小谢要求代请五天事假,未获批准,苏女士又自己打电话向主管请假,主管让其向经理请假;9月12日,苏女士又让小谢帮其请婚假,但其未填写婚假请假单,未获批准,苏女士遂又打电话给主管,主管告知其9月22日之前必须回公司上班并补齐请假手续,但苏女士未说明原因直至10月8日才回到公司,苏女士从未向公司提起过其有亲戚去世以及怀孕的事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女士在2014年10月8日自行填写了《离职申请单》,其上明确载明离职原因为旷工三天,自动离职,同时其亦与人事、财务等部门办理了交接手续,至此,原告以实际行动表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原告苏女士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并未提出不认可旷工,也未提出其他异议,现在又不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于苏女士所主张的9月工资及赔偿金,因其事实上仅出勤1天,公积金尚由公司垫付,且苏女士在办理交接时亦认可了该事实,因此对苏女士的该项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通州法院判决驳回了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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