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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无力支付工资而逃匿 也可构成犯罪

2015-06-17 作者: 来源:

 
  □廖春梅
  徐先生是一家个人独资公司的负责人。由于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并欠下巨额债务,其中包括拖欠10余名员工的30余万元工资。员工举报后,虽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曾经责令徐先生支付,但由于其实在无能为力,最终选择了逃匿。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亲友资助,他也只是偿还了部分工资。近日,徐先生被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徐先生觉得,自己并非有能力支付而故意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故不应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对吗?
  说法
  徐先生确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首先,有无能力支付不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必要条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包含两种行为方式:一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二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也就是说,“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属于并列关系,二者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故即使徐先生并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但只要构成逃匿,照样可以构成该罪。
  其次,徐先生已实施逃匿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前述“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即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的;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很明显,徐先生在拖欠10余名员工30余万元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况下,却一走了之,虽然具有无力支付的因素,但并不排除其主观上存在不支付工资报酬的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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