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字: 劳动 博览 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维权 > 热线 > 正文

如何向非法用工单位索赔?

2019-01-09 作者:李德志 来源:劳动午报


  问:
  农民工小王在一家未经注册的小厂子上班,造成事故伤害后具有工伤情形,经鉴定为8级伤残。小王负伤后自己垫付了3万多元的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了2万元,还有1万多元不能报销。现在,小王要求该厂报销相关费用,他应如何办理索赔手续?
  答:
  非法用工单位不仅要支付相应的“工伤”治疗费,还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事故来说,比较难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因为“非法用工单位”不是法律实体,无法由其来承担法律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作了明确。其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通俗地说,可以将“老板”(出资人)作为当事人,有多位老板的,就将多位老板作为当事人,并要求他们赔偿,从而有效解决赔偿主体的问题。
  李德志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官网微博| 手机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北京市总工会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2013-2016 技术开发:北京正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3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