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门是否应签劳动合同?
2016-05-17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本市职工 老赵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老赵:我今年51岁,是北京市城镇户籍。自从两年前失业后,因年龄大了,又没有一技之长,就按照灵活就业政策,享受优惠后在街道自费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去年8月,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去看大门,隔一天上一个夜班,工作就是在传达室里值守,可以睡觉,每月工资1800元。面试时,该公司负责人说我是失业人员家庭困难受照顾才用我的,但我不属于公司正式员工,只能算临时工,不负责给我缴纳社保费也不签订劳动合同。从8月初上班至今,公司没跟我签订过任何合同或者协议。请问:虽然我是看大门的,是否有权要求单位跟我签订劳动合同?
安慧敏: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情况属于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应当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北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第10条“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社会保险补贴:……(二)停止灵活就业的;……”您应当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为您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拒绝订立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您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