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2016-03-24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工具公司职工 陈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安慧敏
陈女士:我们在本市一家工具公司工作,入职已有10年,单位与我们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后,公司要搬到河北去,领导与我们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
近日,公司将经济补偿金转到了工资卡里。我们经过计算后发现,单位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实发工资”计算的,而我们咨询律师时得到的答复是按“应发工资”计算,两种不同标准计算后的差额有1万多元。我们二人又去单位找了两趟,相关负责人员说国家没有这种规定,请问:经济补偿究竟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来计算?
安慧敏:您好,法律规定中无“应发”和“实发”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普通意义理解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应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