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须按应得工资计算
2016-01-28
作者:王香阑
来源:
提问:文化传播公司 苏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苏女士:我是湖北人,今年29岁,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打工。三年前,我被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招聘为客户专员,两个月的试用期过后,公司与我签订了3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31日。
招聘时,公司负责人跟我说每月工资是底薪3000元加绩效提成,但后来我的工资条上却显示为:基本工资600元、饭补500元、交通费500元、通讯费400元、房补700元、全勤奖300元,及每月数额不同的提成奖金。我看了一下劳动合同,里面没有关于工资数额的内容。
今年元旦前,公司相关人员告诉我,劳动合同期满后将终止,单位不再与我续签,希望我提前作好准备。在经济补偿方面,单位表示会按法律规定的工作一年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我支付,共计1800元。我不同意,认为自己最近一年来平均每个月工资扣除社保费、税费后都能拿到4000元,我入职三年至少应该有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对方却说,我每月基本工资是600元,三个月正好是1800元。请问:单位按基本工资的数额来计算经济补偿金正确吗?法律规定是按什么工资标准来支付的?
杨雪峰:您好,单位的计算方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你可依据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工会、劳动部门申请维权,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