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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病假还是事假 工资计算有区别

2016-01-26 作者:王香阑 来源:

 
  提问:企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陈女士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陈女士:我是广西人,今年31岁,前几年来到北京打工。三年前,我被本市一家企业管理顾问有限责任公司聘用,担任培训部主管,入职后单位与我签订了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初,我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后因妊娠反应比较大,医生给我开了一周病休证明。休完病假回到单位上班,我在培训班上讲课时不时呕吐,领导得知情况后让我回家养病。我说手里没有医生开的病假条,领导表示以后再说,让我妊娠反应过去后再来上班,不然在单位也无法正常工作。
  去年12月底我开始到单位上班,但11月和12月我休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分文未给,人力资源部门说我这两个月未上班,也未按规定提交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所以只能按事假处理,而休事假是没有任何报酬的。请问:我明明休的是病假,单位却按事假处理而不给我工资,单位这种做法合法吗?
  杨雪峰:你好,《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同时第22条规定,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现在你与单位争议的焦点,是你于2015年11月、12月休的这两个月究竟是病假还是事假。这就要具体看你们公司休假管理制度,按照你的描述,你们单位要求职工休病假需提交医院开具的证明,而你并未提交休假两个月的医疗病休证明,所以单位按照事假不给你发放工资的做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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