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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职工加班不给工资 合理吗?

2015-09-22 作者:□本报记者 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设计公司职工 关丽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 杨雪峰
 
  关丽:我今年22岁,9月1日刚被一家设计公司聘用,目前给一位设计师做助理,公司与我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实行标准工时制。
  单位本来下班就晚(公司规定18时下班),由于设计活儿多,设计师几乎每天都要加班,而我们做助理的只好跟着一起加班,经常加班到晚上10点左右才能回家。因为我还在试用期,公司规定试用期员工不让填写加班申请表,所以我加班也没有加班工资。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
  杨雪峰:您好,公司这种做法不合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第2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此来看,您与设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你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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