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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职工单位有举证责任

2014-12-17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设计公司人事部  徐部长
  回答: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徐部长:一年前,我公司招聘了一位设计师小张。入职后,小张常伪造考勤打卡记录,后被公司保安识破。工作时间,他还常离开岗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这些有公司的监控视频、打卡记录等可以证明。根据我公司管理制度,职工未正确记录工作时间并违反考勤规定、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都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与其解聘。公司与小张的劳动合同目前未到期,请问:公司能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吗?
  胡芳:公司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情形,并履行法定程序。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也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经平等协商民主程序制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须公示或告知员工。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
  第二,劳动者确实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在诉讼中,以“严重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纪”的事实,其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因没有事实依据而被撤销。
  第三,用人单位应履行事先通知工会、将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等法定程序。
  综合所述,如果你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小张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你单位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你单位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合同应属违法,有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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