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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将工作地点由近调远职工可以拒绝吗?

2014-11-05 作者:王香阑 来源:劳动午报

  提问:保健品公司促销员  程雨玟

  回答: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  胡芳
  程雨玟:两年多前,我被一家保健品公司聘为派驻超市的促销员。该公司在浙江,签订劳动合同都通过快递完成,我们北京这边员工的社会保险由其他公司代为缴纳,工资、社保费都能按时支付。
  上个月,因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我与主管发生矛盾,近日他以工作需要为由,让我到五环外一家超市去上班。我说当初来公司应聘就是考虑到离家近才来的,现在调到这么远的地方去,我有实际困难没法上班。但主管答复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要么去新地址上班,要么辞职,有意见到浙江公司去提。请问:主管这么做合法吗?
  胡芳:《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在实践中不会致使整个劳动合同无效,但也绝不等于用人单位可以以此为由,单方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具体工作地点,但你已经在公司派驻的超市工作了两年多,双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即是此派驻超市,公司要求你到五环外的超市去上班,属于变更工作地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与你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无权单方变更你的工作地点,所以主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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