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工会印发通知要求 进一步发挥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作用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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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白莹)2月17日,记者从北京市总工会了解到,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北京市总工会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作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六个方面,再次对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作用提出了要求。
设立专项资金。市、区、基层单位等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行政)的防控工作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需要以及职工会员的具体需求,设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控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企业复工复产后职工服务保障等专项工作,包括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以及隔离封闭期间所必需的生活用品。
纳入预算管理。防控专项资金纳入本年度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生效之前需要使用的,可采取预拨方式先行保障;年度预算已生效但该专项资金未列入的,可由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后先行支出,待年度预算调整时履行程序予以调整。(下转第4版)
(上接第1版)专项资金的额度、慰问标准、购买的保障物资和慰问品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把握工作原则。防控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体现向防控工作一线倾斜原则,对于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等城市公共服务保障的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封闭工作和隔离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各项保障要向其倾斜;保障和慰问物资的发放,要坚持领导干部与一般员工一视同仁、公平对待。
坚持专款专用。防控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慰问金实行实名制发放,可采取网上签名或补签等措施;慰问物资发放要建立台账制度;疫情防控期间购买物资,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交易当期取得纸质发票的,可以使用电子发票,也可以在疫情结束后本年度内由供货商补开发票。
提高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防控专项资金用于保障物资、保障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坚持专项核算。各级工会收到上级工会有关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在“上级补助收入-救灾补助”核算;本级工会使用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在“维权支出-送温暖费-专项防控资金”科目核算;本级工会往下级工会拨付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时,在“补助下级支出-救灾补助”核算。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基层工会,注意收集基层经费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市总工会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