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拟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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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任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起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昨天从教育部获悉,《征求意见稿》在原法基础上修订调整41条,新增15条,其中明确规定“培育工匠精神”“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国家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等。
与原法相比,《征求意见稿》出现多处调整,统筹设计法律制度体系,增强制度针对性,及时将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
比如推动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及其他学习成果互通衔接,规定建立“1+X”和“X+1”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打通职业学校教育发展通道,向上包括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高等学校(第十三条);向下融入义务教育,加强职业启蒙教育(第十六条);推进中等、高等学历职业教育的贯通培养,可以实行弹性学制(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把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作为基本导向,着重解决职业学校“一头热”、行业企业参与积极性不足的问题。比如确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制度,明确条件和优惠政策(第二十三条);推进学徒制培养(第二十七条);促进行业企业参与职业学校招生、专业设置管理、培养方案制定、质量评价等全过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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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体系。着力破解职业教育教师专业性不足的瓶颈问题,强化政府责任,规定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明确职业教师应当具备实践工作经历和技能水平(第四十条第一款);完善技术技能人员转任专业教师制度和技术技能大师制度(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营造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氛围。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劳动者和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并把每年5月的第2周确定为职业教育活动周(第九条)。同时,“培育工匠精神”明确写入《征求意见稿》。
新增第二十七条,内容为“国家推行学徒制度,鼓励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设立学徒岗位;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员(学徒),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新增第四十二条,内容为“国家建立技术技能大师制度。技术技能大师可以在职业学校专职或兼职担任高级职务专业教师,建立工作室等,参与人才培养、重大工程联合攻关等工作。”
教育部表示,公众可通过两种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