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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一审《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 个人停车位拟有偿与他人错时共享

2017-07-20 作者:周美玉 来源:劳动午报

  本报讯(记者 周美玉)居民自有的车位将可以有偿与其他人错时共享,如果小区车位不足,可以在业主共有场地上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四十次会议,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一审。
  根据停车普查数据,本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缺口85万个,而夜间公共建筑闲置空余车位63万个。按照草案的规定,本市的建成区域将严格控制车位供给,新建区域适当满足车位需求,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小区内停车位不足怎么办?小区里如有空地,未来将可建临时停车设施,没地儿则有望在周边道路上夜间临时停车。按照草案的规定,既有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设施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确因居住小区内停车设施无法满足停车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设置夜间临时停车路段,允许居民夜间停放车辆。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闲置的,也可以用于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另外,小区车位充足可向社会开放,这也就意味着居民自有的车位将可以出租给其他人共享了。此次,草案中提出,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便利。
  居住小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将配建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实时公布停车设施的动态信息,包括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
  针对小区停车价格问题,草案规定,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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