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本月起施行 拒不建会企业将纳入诚信档案
2016-01-04
作者: 闵丹
来源:劳动午报
本报讯(记者 闵丹)记者从北京市总工会获悉,2015年11月27日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实施办法》为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另外,拒不建会的企业,将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潘建新介绍,修订前版本的《实施办法》是2002年经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的,部分内容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新常态下首都工会工作的需要。
“重新修订《实施办法》是当前首都发展大局的需要、是工会组织增强活力的需要、是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需要,通过对《实施办法》的充实和完善,将会使工会组织可以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潘建新说。
据介绍,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扩大了会员身份条件的界定范围,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特殊群体入会提供法律依据。修订前的《实施办法》入会条件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次修订则在之前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目的是对劳动者成为工会会员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整。加入工会后,特殊群体也可以享受到工会的各项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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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的《实施办法》主要对国企建职代会有明确的规定,今后不管是什么企业都要建立以职代会为管理形式的制度。一般情况下,30人以上企业都可以建立职代会,而针对小微企业及中小企业,此次修法也考虑到了这一群体,明确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为职代会的形式进行覆盖。对于职代会的制度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这就意味着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可以通过职代会这种民主管理形式,使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比如餐饮类的小微企业只有一二十人,他们就可以同其他同行业同区域的小微企业建立某某社区职代会。”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说。
另据了解,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强化工会工作保障方面,对于未建会企业,只要职工有建会意愿,上级工会指导筹建的,企业要拨缴经费用于组建工会和服务职工;对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